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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完整版】

时间:2022-07-09 16:2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完整版】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为认真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等各项工作,根据市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的要求,BBG 人民法院采取“三举措”狠抓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汇聚社会力量,为平安龙子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并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制定《关于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突出宣传重点。以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等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为宣传重点,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把握内涵精髓、深刻理解条文含义,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三是线上线下结合。进一步创新活动载体和活动方法,充分利用线上新媒体平台和组织各类线下活动,广泛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利用综合信息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媒体,开展专题宣传和集中宣传,并通过悬挂标语横幅、LED 屏和电子广告屏字幕滚动、进社区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 2022 年 5 月 1日施行。该法共九章 77 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自 1997 年刑法第 294 条规定了涉黑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二十几年来,根据实践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发展。此次立法出台,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一、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该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 23 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据此,有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

 的犯罪。该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定义为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按照本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二、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一)依法从严惩治 本法第 22 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通过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在第 35-38 条中,通过规定异地服刑、严格减刑假释程序,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从严管理。

 为了预防再犯罪,本法第 19 条设立了个人财产报告制度,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

 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第 20 条规定,对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二)鼓励认罪认罚 本法第 22 条在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为了教育挽救犯罪团伙中的中低层人员,本法第 33 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或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而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以及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三)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保障“打伞破网”,本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做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第 50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 51 条规定公、检、法、司、监察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第 52 条规定了查办有组

 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明确底线禁区。

 三、公安机关办案权限 (一)明确发现线索时可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 本法第 26-28 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安机关经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二)进一步明确立案后的侦查措施 本法第 29-31 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就涉案财产,第 39-41 条规定,根据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

 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四、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工作中,公安机关只能按照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或以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本法完善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具体是:

 本法第 33 条规定,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 69 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法定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治安拘留或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 70 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违反本法第 19 条规定的报告制度,不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提纲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很荣幸今天可以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下面,我简要解读一下《反有组织犯罪法》。

 立法历程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历史过程。1997 年以前,相关立法对真正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没有明确界定,对有组织犯罪停留在“犯罪集团”的表述上。1997 年《刑法》初步创立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体系。从 2000 年起,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国家通过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共 9 章 77 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二、立法背景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根本要求。2018 年 1 月至 2021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专项斗

 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策部署,为总结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进行,有必要制定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

 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具备一定规模,但未形成体系,其主要是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而有关预防治理、工作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比较少。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要求。在扫黑除恶领域,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依法严惩影响安全感的黑恶犯罪,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另一方面需要规范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减少执法活动对生产生活、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为回应人民群众上述两方面的法治需求,需要制定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

 三、立法目的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

 四、立法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是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该法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五、主要内容 是明确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包括:1,综合治理原则。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2.明确处置原则。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3.明确法治原则。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4.全面参与原则。本法规定有关国家

 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应当依法参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二是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规定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适用本法的情形。对上述各类犯罪明确了认定标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适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规定。

 三是规定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有关制度。包括: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规定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规定对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日常行为报告制度。

 四是规定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具体制度。包括: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紧急措施;规定等值财产没收制度;完善涉案财产处置证明标准;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保障。

 此外,该法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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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 共 2 页 银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简报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精神的理解,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银保监局和上级行有关工作部署,近日,XX 行 XX 支行积极响应活动号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一 、 深入领会,加强学习

 接到通知后,支行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组织全行员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认真进行学习研讨,并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员干部深入学、全行员工交流研学等方式,深刻理解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涵精髓。会议指出,要将此次宣传活动为契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一同纳入起来,推动宣传教育提质增效。

 二 、 是积极组织,深化宣传

 “两节”期间,为将该项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支行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的宣传。线下以营业网点为宣传阵地,通过在门前布置会场,设置咨询台、摆放宣传折页、张贴宣传海报,并在 LED 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活动口号,重点向来往群众宣传但不限于《反有组织犯罪法》、防范非法集资等知识,不断提示风险;同时,组织员工深入周边临街店铺及向阳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向社区群众重点普及集资骗局,切实解民忧纾民困为民办实事。线上支行通

  第 2

 页 共 2 页 过短信和微信等方式,通过编辑《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等,有针对性的进行发送,不断推动该项活动走深走实。

 三 、 持续开展,巩固成果

 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支行现场接受群众咨询 20 余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 20 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行将持续开展此项活动,不断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提升《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本法),本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含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犯罪组织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如何学习本法做好辩护工作?笔者梳理了以下几点,供同仁批评、指正。

 01、本法确定了有组织犯罪所包括的罪名,且将恶势力组织确定为法律概念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含一下几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也仅规定了犯罪集团但并未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给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是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以立

 法形式予以确立。

 02、建立多部门参与治理有组织犯罪长效机制 本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通过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对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因所涉及行业多元化,能够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仅仅依靠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还应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多产生在市场、金融、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因为缺乏治理长效机制,这些行业很容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温床”,为了杜绝有组织犯罪在这些行业领域的产生,本法增加了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将来公安机关可能会和行业主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同时培养各行业反有组织犯罪相关人才,加强人才保障及组织保障。

 本法第六条也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这也说明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仅仅系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对于任何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都有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

 的力量打击有组织犯罪。

 03、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相应要求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严格履行网络信息监管义务,如发现有组织犯罪相关内容,应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处置措施并对保存相关机关,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包门报告。本法给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如何防止有组织犯罪内容传播方法,如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作者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内部可以专门成立相关反有组织犯罪防范部门,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具体流程,真正的做到防止有组织犯罪相关内容在电信、互联网领域的传播。

 04、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制度,对担任企业高管严格审查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都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本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并没有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生活报告,也即对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并不适用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制度。

 本法第二十条对曾犯有组织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担任高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对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这也说明本法对曾犯有组织犯

 罪的犯罪分子加强管理和监督。

 05、对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结合本法第二十条、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含一下几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也仅规定了犯罪集团但并未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次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给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是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实践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

 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仅仅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但一般参加者并未提及到,那么也就是说一般参加者如果符合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均可以适用。辩护人应特别注意这一点,一是一般参加者从宽,二是本法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只是“严格掌握”而不是禁绝适用。

 06、软暴力可认定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 本法第二十三条,突破线下地域限制,线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且符合有组织犯罪特征的,可认定有组织犯罪。这说明黑恶犯罪组织不仅仅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上也存在有组织的软暴力。例如《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所列的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均可以通过认定为软暴力行为对他人实施侵害,最终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07、公安机关立案前可以采取调查措施,可先行查询嫌疑人员的财产信息,并有条件的适用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 一般公安机关具有进行调查措施均系刑事立案后,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作者认为公安机关可根据相关有组织犯罪线索不经立案便可直接采取调查措施及查询嫌疑人财产,并有条件的适用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

 作者认为,在公安立案前的调查措施或者查询嫌疑人财产信息或采取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后,律师可向调查部门递交财产合法性及不应该临时冻结、临时扣押证据及律师意见,如果这些有组织犯罪线索不能成立应及时终结调查并解除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紧急措施。另外公安机关调查所取得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这些相关信息是否直接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所使用,还是这些立案前所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应该相应转换才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材料。

 08、有组织犯罪羁押方式多样性,但化名羁押未被允许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方式,并且明确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家属和辩护人,作者认为办案机关应该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和辩护人,应充分保障辩护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利。

 09、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情节严格适用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五种依法从宽情形,一是为查明犯罪组织结构及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地位、作用提供线索及证据的;二是能够查明犯罪组织的重大犯罪提供线索的;三是查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四是能够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是其他查办有组织犯罪线索的,上述五种情形组织者、领导者严格适用。

 从上述条文来看,严格适用从宽情节并未涉及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及骨干成员,也即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及骨干成员能够满足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仍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10、对于一般参加者可以适用没收财产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自不待言,而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对积极参加的可以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并未没收财产,而本法第三十四条笼统规定其他组织成员可以没收财产,这很可能造成对于一般参加者也被处以没收财产情形。

 11、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只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在本法规定前,有组织犯罪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监狱内部管理安排分配执行地,而本法在现在明确对组织者、领导者或者首要分子只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会通过司法监管系统统一安排到生效判决法院所在地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也是对于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首次规定。

 12、打财断血: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相关新规定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该条是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遗漏该组织或成员的相关财产。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易毁损、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批准可以依法现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该条款也仅限于上述三种财产,其他财产未经法院判决不可以利用上述条款进行现行出售、变现等。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但该该条款并未明确等值财产和等值部分的内容,例如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如果没收财产无法找到,即使找到其他等值财产或等值部分,这些等值财产和等值部分应属于没收的部分。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作者认

 为应该由公诉机关来举证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本法第四十七条系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范围的扩大,原来仅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并未直接明确重大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法新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或者死亡情况给予了立法规定,弥补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执行不能的情形。

 13、对不公开真实姓名等保护措施的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后才可作为定罪量刑证据 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并对这些证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本法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措施,都将这些证人、被害人隐名,且不公开工作单位及个人信息,那么对么这些证人、被害人的陈述的真实性应该予以严格程序予以认定,并经人民法院法庭质证后,确认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真实性,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14、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如若不构成犯罪,也会给予行政处罚 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的,或为有

 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支持的,阻止他人揭发有组织犯罪等,如果上述情形不构成犯罪,可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行政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内容。

 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

 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解读

 1、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 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活动总结心得体会【4 篇】

 第一篇 为了扎实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NS 银行统筹谋划、多措并举,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在全行上下掀起了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高点谋划强部署。

 行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学习教育活动,明确合规部、安全保卫部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开展,制定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通知》,及时就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行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强化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措施,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线上线下强融合。

 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宣传,确保宣传内容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到,全行 42 家营业网点 LED 屏、电视屏及时更新并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全天候进行宣传普及。各网点充分发挥金融消费者“第一接触点”的重要优势,设置宣传台、悬挂宣传横幅,主动向办理业务的客户发放宣传资料,提高宣传精准度。依托本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扎实开展线上宣传,开辟“普法知识小讲堂”板块,及时刊登推送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总体思路、

 亮点等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内外联动强氛围。

 压实管理人员学习效果,要求各单位负责人先学一步、学深一步,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并通过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学、联系实际学、个人自学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活动,加深全行职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流动金融服务、外拓营销、金融夜校为载体,组织单位通过走村入户、设置宣传点等方式,挨家挨户发放宣传资料,推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普法工作格局,以扩大知晓率和覆盖面,消除工作死角和盲点。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 2022 年 5 月 1日起施行。为在辖区内营造《反有组织犯罪法》浓厚宣传氛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近日 XX 社区在辖区内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活动。

 活动中,通过组织会议学习、在沿街商铺及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的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讲解《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有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有组织违法犯罪线索。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单、宣传册 20。余份,加大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和扫黑除恶宣传力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积极性,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了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今后,XX社区将持续加大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居民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认识。

 第三篇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

 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的单位预防 犯 罪工作抓得不实。

 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

 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

 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安全稳定。

 第四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

 “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确定七个相关概念 (一)规定有组织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三)认定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 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联络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犯罪组织的认定。

 (四)认定“软暴力”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五)依法从严惩处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六)异地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七)固化“打财断血”经验做法 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紧急止付、查询、冻结或者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涵盖五个方面内容 (一)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写入总则

 (二)突出防治要求和责任 (三)规范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机制 (四)固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经验做法 (五)明确相关保障制度 突显四种特色做法 (一)强调涉案财产处置的证据支撑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全面调查财产状况,收集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对证明涉案财产性质、权属等情况的证据组织举证、质证、辩论。”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不仅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财产,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缺乏证据支撑的财产不得作为涉案财产予以处置。

 (二)突出对涉案财产价值的及时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如何进行保管,第四十七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物品,易贬值的物品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权、股票、基金,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财产如何进行先行处

 理进行了规定。这说明,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涉案财产价值的保护,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和易损毁、灭失、变质、贬值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财产,要进行妥善保管和先行处理,及时保护其价值。

 (三)细化涉案财产处置的具体情形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一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六种情形,第五十二条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形中应当依法追缴的四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这种细化规定突显了涉案财产处置中不同情形的区别对待,可以为人民法院具体追缴、没收涉案财产提供明确的指引。

 (四)体现涉案合法财产的依法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中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依法返还;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性质、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没有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这说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产时,要对非

 法财产和合法财产进行区分,保护被告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将与有组织犯罪没有关联的合法财产予以追缴和没收。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 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 2018 年初开始,至 2020 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 2021 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一章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

 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的单位预防犯罪工作抓得不实。

 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部队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

 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

 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一要端正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自觉做到在工作指导上不定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高标准,在工作部署上不搞急功近利、超越基层承受能力的高指标。

 要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把预防犯罪工作提上议程摆上位,坚持求实为本,务实为责,落实为荣。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工作、搞建设,既要考虑当前急需,更要着眼长远建设,多做打基础的工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积蓄后劲。

 要深入了解掌握部队的真实情况和思想反映,在“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抓落实,防止出现简单化和片面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正确看待部队中发生的问题,牢固树立“汇报问题是党性,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成绩”的观念,不以案件定乾坤,对发生案件的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要建立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责任,切实以责任制激励责任心。

 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大家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进有奔头、干有甜头,争有劲头、懒吃苦头,形成人人想预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多想办法、多办实事。

 要把人、财、物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要提高抓预防犯罪工作落实的具体能力。

 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必须努力提高谋划能力、协调能力、善断能力和领导能力。

 首先,要加强学习。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充分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结合渗透到军事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之中,调动军事、业务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时效性,尤其是对棘手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反复抓,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见成效不罢休。

 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把会议多、文电多、讲话多,等同于指导力度大;不把检查多、考核多、评比多,等同于作风实;不把照抄照转上级文电,等同于落实上级指示态度坚决,自觉坚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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