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生活会发言提纲4篇

时间:2024-03-05 12:54: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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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生活会发言提纲4篇

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生活会发言提纲篇1

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

根据区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和我所专题学习计划,今天由我给大家作《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严守自律准则,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专题辅导。要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通过各级领导的辅导和我自身的学习领会,我认为在学好原文、理解其精神实质的前提下,要把重心放在我们如何去“做”这一环节上,真正搞清弄懂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守住为人、从政、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修炼、养成、学习和约束。

一要明规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着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是为全体党员定下的行为规范,每名党员都要时时处处以此为镜、以此为戒,进一步把党章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讲规矩、守纪律的模范。

二要知敬畏。大凡是有良知和理性的人,无不对自然、权威和规范存有敬畏之心。作为一名党员,要时时刻刻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强信念。要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坚定理想信念,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自觉践行者。要注重党性锤炼,要勤于自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要勇于他律,投入组织生活的“熔炉”,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利器”,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四要讲规矩。把对党忠诚作为基本政治素养,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要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场不动摇。要保持绝对忠诚,做到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地站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拥戴、忠诚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绝对权威。要坚定原则立场,在维护祖国统一、开展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五要守节操。要严守党纪,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格执行党章规定,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要尊崇法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廉洁自律,牢固树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的思想,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廉洁操守。

六要践行宗旨。要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视群众为家人、视民生为家事,解民忧、暖民心、惠民生,不断密切党同群众的鱼水深情。要在行动上走近群众,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要在工作上服务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深入持久地办好利民惠民的实事,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七要甘奉献。要求真务实,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干实事,只争朝夕、雷厉风行,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开花结果。要敢于担当,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干事创业,另一方面还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创新。要把公

安监管工作做为事业来干,力争干好、干扎实、干出成绩,在困难面前永不言败。

八要重品行。要注重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要追求高尚情操,注重情操修养,保持高雅的兴趣、端正自己的爱好,远离低级趣味,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和生活方式。要重视家风建设,重家教、立家规、正家风,以身作则为家庭成员、身边同志和全社会作出榜样,以有形的“铁家规”涵养无形的“好家风”,做到自身清、家人清、身边清,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家庭清廉维护一生清誉,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以上是我的交流发言,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生活会发言提纲篇2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颁布实施的。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2月31日 D、2006年12月31日 参考答案:A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三 B、六 C、十二 D、二十四 参考答案:B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共有()种。A、一 B、二 C、三 D、四

参考答案:B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除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外,还有()。A、严重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免职 参考答案:A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留党察看处分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B

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性质处理。A、受贿 B、贪污

C、违反财经纪律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A

7、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警告 参考答案:A

8、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C、警告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B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A、警告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参考答案:C

10、某市审计局副局长刘某(党员)因受贿错误于2009年9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又查清刘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5000元的事实,对刘某应当()。A、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B、延长一年察看期 C、延长两年察看期 D、清除出党 参考答案:A

11、党员郑某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游行活动,经组织批评教育后确实有悔改表现。据此,对郑某如何处理()。A、应当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B、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C、应当给予处分 D、应当免于处分 参考答案:B

12、某市市委副书记任某,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则其()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一 B、二 C、三 D、半

参考答案:A

13、2005年1月,党员周某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如没有规定不准其重新入党,则其()年内不得重新入党。A、二 B、三

C、四 D、五

参考答案:D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分别给予党纪处分。A、所起作用大小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数额 参考答案:C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从轻处分。A、可以 B、应当 C、必须 D、不予 参考答案:A

16、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参考答案:B

17、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将收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论。A、私分国有资产 B、侵占 C、贪污 D、挪用 参考答案:A

18、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A、给予组织处理

B、责令退还公款,可免予处分 C、依照挪用公款行为处理 D、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19、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的违纪责任。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主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参考答案:B 20、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立案 B、两规 C、初核 D、结案 参考答案:C

21、强迫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处分。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严厉 参考答案:C

2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A、10天 B、5天 C、两个月 D、一个月 参考答案:D

23、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A、从重处分 B、加重处分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D、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参考答案:A

24、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党员的处分应该是:()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 D、警告 参考答案:B

25、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行为。A、贪污 B、受贿 C、索贿 D、私分 参考答案:B

26、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C

27、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处分。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D、减轻 参考答案:A

2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A、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警告 参考答案:C

29、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了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请问,对郑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参考答案:C 30、某机关干部王某参加某培训班学习后,擅自去其它地方旅游,旅游及房间费用共计6000元,王某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将旅游费用报销据为己有。请问,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公款旅游错误 B、违反了财经纪律 C、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D、构成了贪污错误 参考答案:D

31、经查,党员杨某同时存在两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最后组织决定应给予杨某()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 B、党内警告处分 C、严重警告处分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A

32、张某因贪污罪在2012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所在党组织应给予其()处分。A、留党察看二年 B、党内除名 C、开除党籍 D、党内严重警告 参考答案:C

33、党员刘某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应给予其()处分。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D

34、王某为某出版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长,年底王某经与出版社其他负责人商议,决定采用虚列成本的办法,将虚增的费用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该社职工。后由财会人员做出财物凭证,经王某审批后,按照一定比例,以奖金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共计12万元。据此,对王某应如何处理?()A、可以发放,不予追究责任

B、构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错误,王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C、该单位违反了乱发奖金、津贴错误 D、王某违反了组织纪律 参考答案:B

35、党员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装修自己房子购买地板时,总价8000元,只支付了2500元。陈某的这种行为是属()性质的违纪行为? A、贪污 B、受贿 C、非法占有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B、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参考答案:ABCD

2、下面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D、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ABCD

3、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4、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B、以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销售商品的 C、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D、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 参考答案:AC

5、党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C、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参考答案:ABCD

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经商办企业的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参考答案:ABCD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参考答案:ABCD

8、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行为表达正确的是:()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要给予王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答案:BCD

9、贪污哪几种款物从重或加重处分?()A、党费 B、社保基金

C、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D、专项项目补贴资金 参考答案:ABC

10、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泄露试题 B、考场舞弊 C、考场喧哗 D、涂改考卷 参考答案:ABD

11、党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侮辱、诽谤他人的B、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C、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D、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12、党员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盗窃公私财物的 B、诈骗公私财物的 C、抢夺公私财物的D、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参考答案:ABCD

13、有下列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是:()

A、党员张某因挪用10万元公款半年后归还,查处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B、党员王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被判处罚金3万元 C、党员李某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D、党员赵某长期包养情妇 参考答案:ABCD

14、党员拒不执行组织的()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任用 B、调动 C、交流 D、分配

参考答案:BCD

15、党员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评选先进 B、职务晋升 C、职称评定

D、征兵及安置复转军人 参考答案:BCD

1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对()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

A、以各种方式乱收费#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参考答案:错

3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错

3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参考答案:对

3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属于贪污行为。()参考答案:对

33、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考答案:对

34、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参考答案:对

35、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参考答案:错

3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参考答案:错

37、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参考答案:对

38、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参考答案:对

39、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考答案:错 4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参考答案:对

4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可以保留。()参考答案:错

42、违纪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参考答案:对

43、违纪党员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参考答案:对

44、违纪党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参考答案:对

45、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答案:对

46、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答案:对

47、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答案:对

4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参考答案:对

49、党员干部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考答案:对

一、必答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3.党员纪律处分分为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对严重违犯党纪党组织的纪律的,应如何处理?

答:改组和解散。

5.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指什么?

答: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依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党员违反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9.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直接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指什么?

答: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1.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2.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时间?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4.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如何处理?

答:按共同违纪处理。

17.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如何处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8.教唆他人违纪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9.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的加重处分指什么?

答: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如何处理?

答: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何种处分?

答: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3.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6.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9.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0.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1.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2.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

答:改组、解散。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一年内。

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内。

11、党员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二年。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内。

14、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

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6、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爱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哪几种?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

刑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1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

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

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哪级组织批准?

答: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9、什么是党的工作人员?

答: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20、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2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作出处理?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22、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

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3、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5、什么是主动交代?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6、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几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答:一个月。

28、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几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答:一个月。

29、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几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3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2、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33、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4、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5、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

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36、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何种

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7、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

法提供情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8、投敌叛变的或者向敌人自首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

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

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

43、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4、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

尊严、利益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4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8、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9、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51、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5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5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

5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

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5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几个月的,按照什么处理?

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生活会发言提纲篇3

旧纪律处分条例

篇1:旧版老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篇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包庇同案人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篇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新全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 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旧纪律处分条例》

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生活会发言提纲篇4

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22 20:50 | 文章来源:大学生村官频道

最严党纪发布 哪些硬杠杠不可触碰?

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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