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4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4-04-24 0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新生入学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4篇,供大家参考。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4篇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篇1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篇2

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加强本区范围内义务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义务教育机构。

第二章录取与入学

第三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即新学年由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根据各所辖区域儿童、少年的分布和学校布局的实际情况划定入学范围,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凡符合借读条件(详见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申请办理就读手续,学校凭就读证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因病或特殊情况,经有关单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中学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延期入学,延缓期满应立即入学,并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六条小学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交街道教育办公室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初中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

第七条各校在新生入学后,每年九月底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新生做好报名注册手续,并按广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表册的填写、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册,并建立目录。册中人数应与班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要及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2.《在校学生名册》: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每年送街道教育办公室审核,初中直接送区教育局审核,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3.《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年初中由区教育局验核,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验核。

4.《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5.《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汇总。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统一编制的学号不得变更,各类表册均以统一编号为序;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变更,确须变更,须持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并在学期初由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小学、初中不得拒收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于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一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组织人员对学校录取工作进行抽查、核实,对采用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录取新生的学校除通报批评外,并严格按教育局当年下拨的招生计划核定教师编制、下拨办学经费。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或有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任何学校不得收取规定以外费用。根据我区的实际,为严格控制宝安户籍学生转出,初三下学期不办转学手续。初中其它阶段的宝安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填写转学联系函后按程序办理:转出(入)学校意见——转入(出)学校意见——双方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或相当于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附区级医院证明)——家长签意见——班主任签意见——教导主任签意见——学校签意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意见——学校发给休学证明(此表一式2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基础教育科备案)学生休学期满,要依时办理好复学手续,学校可依据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没有复学的学生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学生死亡凭死亡证明注销学籍。

第十五条经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学生,必须提供出港澳或国外批文复印件(学校经办人签名确认)或户籍注销复印件以及当地派出所证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子女入读我区学校按深圳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登录“深圳教育”)。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而转学或参加其它培训班,自动退学、病休到期而不复学者都属于非正常流动,对非正常流动率超过省有关指标限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校上等级评估、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升级、留级与考勤

第十八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街道所属学校报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批准,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须将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签名或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急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校长要依法加强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主管领导、教务员、年级组长、班主任的管理责任制,并把学籍管理工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学校须配备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的岗位补贴参照班主任补贴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遵守《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违规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送教导处呈报校长审批。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者,经讨论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其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小学、初中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成绩不合格的初中应届毕业生须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并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阶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再送区教育局验印,验印时须提交学新生名册和3年的流动生名册。未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篇3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1】【2】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篇4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

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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