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全文)

时间:2022-08-07 1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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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全文)

 

 美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 美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

  美国有组织犯罪拥有长久的历史, 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主要活动包括诈骗、 盗窃、 谋杀和洗钱。

 有组织犯罪给美国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引起了美国全国性的关注并导致了旨在调查和控制它的几次努力。

 一、 美国反有组织犯罪的努力及相关立法

 1950 年, 田纳西参议员艾斯迪斯· 凯弗维尔首次提出了一个议案,

 要求设立特别委员会以查处赌博和敲诈集团犯罪, 该特别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

 标志着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法治进程的起点。

 随后, 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至 70 年代初, 美国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反有组织犯罪立法。

  1968 年的 《公共汽车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

 是美国第一部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成文法律,

 也是唯一一部对有组织犯罪有较明确界定的法律 。

 该法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界定。

 1970 美国通过《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该法成为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法。

 同一年又通过了《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

 ( 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简称 RICO 法案)

 , 作为《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的组成部分。

 在 RICO 法中,

 美国确立了以电子监控、

 卧底行动、

 豁免权和证人保护计划为核心内容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制度

 RICO 法案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 集中体现了美国政府和议会认识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新思维, 被视为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最重要的单件法律。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美国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

 (1)

 继续修订、 完善关于没收财产和反洗钱法律。

 1986年通过了 《洗钱控制法》, 该法首次将洗钱列为联邦法上独立的犯罪,

 并设置了更重的刑罚;

 1992 年、 1994 年分别通过了《阿农齐奥 -怀利洗钱法》、《打击洗钱法》,

 这两部法律授予财政部门在监督和控

 制洗钱活动方面更大的权限。

 (2)

 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

 2000 年通过了《非法交易和暴力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对非法劳务交易中的劳工剥削问题作出了规定, 旨在阻止有组织犯罪集团发展成员和形成行业或区域性的非法控制。

 (3)

 强化打击腐败犯罪。

 这是美国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最新状况。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审议 《公共腐败起诉改进法》(Public Corruption Prosecution Improvements Act of 2011),该法将某些严重的公共腐败犯罪的诉讼时效延长到六年, 提高了联邦刑法中某些腐败犯罪的刑罚的上限, 在 RICO 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贿赂、 盗窃、 侵占公共资金, 增加了其他的无线电窃听规定, 扩大了伪证罪和妨碍司法程序罪的管辖范围。

  二、 美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特点

 20 世纪 60、 70 年代, 美国为打击有组织犯罪, 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 像 《公共汽车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80 年代之后, 为了打击洗钱方面的犯罪, 先后通过了《洗钱控制法》、《阿农齐奥 -怀利洗钱法》、《打击洗钱法》, 旨在切断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

 2000 年又通过了 《非法交易和暴力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意在阻止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成员来源。

 这些法律表明了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 更加具体化, 更有针对性。

  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中, 最有特点的当属 RICO 法案,它的突出特点有二:

 一是扩展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范围, 规定应当处罚通过敲诈或共谋方式参与到犯罪组织之中的行为。

 而在 RICO 颁布前,

 联邦刑法并不处罚仅实施与犯罪组织有关的行为的个人,

 这使得有组织犯罪的头目能轻易逃避法律制裁。

 二是对有组织犯罪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

 按照 RICO 法中的“复归” 条款, 只要一个被指控的上游犯罪是在起诉书首次提出日之前的五年内发生的, 那么在该罪行实施之日前十年内发生的属于 RICO 法案规定的犯罪模式的犯罪(下文简称为‘第二个犯罪’ )

 也可被追诉。

 同样, 政府也有权起诉在‘第二个犯罪’ 实施之日前十年内发生的其他属于 RICO 法案规定的犯罪模式的犯罪。

 在这种方式下, ‘复归’ 条款使得追诉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二十年。

  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经验还体现在严密的

 法律制度网络。

 美国的严密法网表现为由近及远、 逐步推进的特点。首先致力于强化和完善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和确立与之相对应的特别诉讼和司法制度; 而后扩展至对与有组织犯罪的衍生和发展关联度极高的洗钱犯罪和腐败犯罪的强力规制, 从而使现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从内容到形式均趋于完备, 形成了针对性较强的遏止犯罪组织演变成型和阻止其发展壮大的立体法网。

  参考文献:

  [1] Kristin M. Finklea ,

 organized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Trends and Issues for Congress[J] .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December 22,

 2010

 [2]张远煌, 赵赤.

 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J]. 法商研究, 2010(5)

  [3] See S.

 401: Public Corruption Prosecution Improvements Act of 2011,

 available at http://www. 省略/LegislationDetail. aspxid=712

 [4](美)

 李张健仪. 有组织犯罪调查与起诉:

 美国的经验[J].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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