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4篇

时间:2022-09-05 10:10:07 来源:网友投稿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4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XX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推动镇村社三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实体化、实战化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4篇

篇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镇“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镇村社三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实体化、实战化运行,实现群众矛盾纠纷解决“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根据《关于扎实做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省级重点创新项目建设的通知》要求,现就“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政法委担当主责、加强统筹,职能部门加强配合、主动参与,发动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进三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建设,实体化、实战化运行,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群众矛盾纠纷解决“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整合现有信息资源,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手段推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调处化解工作,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成渝门户枢纽临空新兴城市,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相关措施

 (-)实体化建设,实战化运行。

 一是强化机构建设。镇村社三级建立矛盾化解协调中心,作为整合相关资源和力量集中办公的工作平台。编制部门落实机构编制、人员配备,还可以通过聘用专职调解员、返聘离退休人员等方式补充工作力量。镇、村矛盾化解协调中心主任由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兼任,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要求采取常驻、轮驻、随叫随驻等方式进驻。村(社区)在党群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窗口。

 二是加强平台建设。依托群众接待中心、法律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群众接待窗口、矛盾纠纷调处室、心理疏导室、法律服务室、研判会诊室等功能室,推进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实现群众矛盾纠纷解决“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

 三是突出功能定位。镇矛盾化解协调中心注重发挥政策研究、预测预警、指导督促、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类调解组织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责任,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形势,协调有关方面处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村(社区)矛盾化解协调中心重在调处化解,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一条龙服务。镇矛盾化解协调中心要整合部门、行业资源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力量,及时受理、调处矛盾纠纷。镇矛盾化解协调中心要组织协调辖区组织和专业人员以及社会解纷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

 化解工作。

 四是规范运行流程。建立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会商研判、预测预警、情况报告、督查督办、公开监督、考核评价等制度。制定矛盾纠纷分流调处流程图,规范矛盾纠纷调处流程。

 (二)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化运行 一是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善纵向覆盖镇、村(社区),横向渗透各领域、各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拓展司法调解范围,法院系统要依法落实先行调解制度,建立健全基层诉讼服务网络,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或案件可按规定由法院委托、委派有关调解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协会、商户成员之间及与其它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健全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拓宽律师、乡贤、退休党员干部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情报员、劝调员队伍。

 三是成员多种方式入驻。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在矛盾化解协调中心设立独立办公窗口、联合办公窗口及临时办公窗口。

 对在独立办公窗口的部门实行人员常驻,对在联合办公窗口的部门实行人员轮驻,对在临时办公窗口的部门实行随叫随驻,多种入驻方式确保在最大化节约资源的同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由调解中心主任组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系会议,研究贯物上级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通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的工作经验。认真研究重大和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三)健全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高效调处 一是完善纠纷定期排査机制。坚持党委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村(社区)为单元,以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为平台,整合辖区内资源力量,线上线下双向用力,摸清矛盾纠纷底数。动员城乡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网格员以及环卫工人、小区物业、治安联防员等群防群治力量,采用“面对面+屏对屏”等方式,倾听呼声、了解诉求、排查纠纷。发挥行政部门职能作用,分领域、分系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把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工作与社会重大风险、突出涉稳问题、突出信访问题清单式管理工作统筹起来,建立健全动态掌握社会重点领域矛盾

 纠纷排查发现长效机制。加强重点项目全过程的矛盾纠纷排查监控,推动健全“调解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加强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评估纠纷风险,做到应排尽排、应调尽调、快调快结。加强易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经济往来等民间纠纷防范化解工作,防止发生“民转刑”命案。

 二是健全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加大《XX 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宣传,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和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体系,健全“三三调解制度,确保矛盾纠纷就近就地化解。根据事态发展演变、风险隐患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矛盾纠纷划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蓝、黄、红三色预警。蓝色预警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所在的村(社区)调委会或涉事部门调解组织为化解责任主体,及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黄色预警的矛盾纠纷由所在镇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限期化解,必要时报县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开展会诊、联动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红色预警的矛盾纠纷由涉事地区或部门第一时问提出调处化解预案,提请同级(或上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协调联动处置,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落实领导包案化解。

 三是健全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下多方协

 同、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高效联动、数据共享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分层递进、衔接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实现更多的矛盾隐患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大量的纠纷以非诉讼方式化解。

 四是完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推进矛盾纠纷的分类排查梳理、分流调处化解、分级递进解决。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诉求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受理解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将矛盾纠纷线索交相关部门,并向本级矛盾化解中心通报备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可先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动调解,必要时提请同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组织协调;对跨区域、跨行业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应提请同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化解。对明确不接受调解或无调解可能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其它适当的方式依法解决问题,并同时向有关责任部门和同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备案。

 五是完善效力衔接保障机制。加强司法与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的有效衔接,完善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畅通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对接渠道。支持公证机构对债权债务合同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完善委派调解机制,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

 当事人主动履行、当场执行调解协议;健全诉非衔接机制,实现司法确认快速立案、快速办理,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建立健全虚假调解预防和制裁机制。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高效精准防控风险 一是强化横向融合。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络信息平台,连接法院诉讼服务平台、信访局信访信息系统,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连接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对符合当事人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连接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信息化平台,整合调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鼓励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利用互联网和其他新技术,通过在线咨询、在线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二是强化纵向贯通。加强市县乡三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建设,畅通三级纠纷上报下行渠道,确保上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及时获取下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纠纷化解情况,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下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能及时上报纠纷处置情况,获得上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的工作支持与帮助。加强政策法规库、调解案例库、判决(仲裁)案例库、调解员专家信息库等“四

 库”建设,为当事人提供调解蓝本,确定调解专家,让当事人形成合理心理预期,实现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系统与综治中心、 “雪亮工程”、 “慧眼工程”的融合发展,推行远程调解、云调解。全面推广使用随手调 APP,目前已实现专、兼职调解员全覆盖。

 三、有关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指示精神在 XX 落地见效,建立各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弘扬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预防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持续深化平安 XX 建设。各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职能要求,指导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开展工作。各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城乡基层治理和平安 XX 建设考评体系,督导推动。

 二要强化协同配合。进一步明确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畅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贸促会、法学会等团体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纠纷化解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机制,深化资源整合、信息交流、联动协作,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化解、衔接互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格局。

 三要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机构编制、场地落实、力量整合、机制建设方面统筹,推动各级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建设、工作运行、调解个别补助等经费落实,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大专职调解员、心理辅导员、窗口人员、派驻人员的教育管理.提升服务质效。

篇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系统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导,一手抓突出问题整治、一手抓社会治理创新,紧密联系教育系统工作实际,排查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发生,有效控制群访非访,为“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化解专项行动重点

 在坚持常态化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上,此次行动重点是集中开展三个“大起底大摸排”: (一)开展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摸排。重点对因家庭纠纷、邻里关系、薪资待遇、职称评定、情感纠纷、学生发生意外事件、校建工程、债权债务、校园欺凌、学校违规收费、校外培训机构纠纷等可能引发的涉校涉师涉生矛盾纠纷进行大起底大摸排,落实好化解措施。要高度关注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小矛盾、小纠纷、小隐患、小问题、小诉求”,做到发现在早、调处在小,防止小事拖大、小事拖炸。

 (二)开展特殊群体、重点人员大起底大摸排。重点对校园及周边刑释人员、吸毒人员、社区娇正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和心态失衡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进行大起底大摸排,落实好服务管控措施。

 (三)开展“民代幼”群体信访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摸排。

 重点对辞退民办教师、有从教经历人员、代课教师、幼儿园教师薪资待遇纠纷等可能引发的矛盾进行大起底大摸排,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排查化解方式方法

 ( ( 一) ) 全面摸排。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以学校为基本单位,中心学校为基本单元,教育局联系领导、联系股室负责人,中心学校校长、学校校长四级干部包点带队,全面动员发动全员力量。

 一是局挂点领导、挂点股室和学校要在校园及周边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行动,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人”。

 二是学校积极邀请并配合所在地网格员到校园及周边开展本网格内矛盾纠纷排查。

 三是密切联系属地公安、司法、信访、卫健等部门,摸清校园及周边特殊群体、重点人员情况,排查矛盾纠纷,找准风险隐患,梳理登记造册,科学分析研判,制定防范化解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跟踪化解。

 ( ( 二) ) 多元化解。紧紧围绕“去存量,控增量,防变量”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按照“事权匹配、分级负责、多元化解”的工作要求,用心用情及时有效进行化解处置,不能化解的及时逐级上报。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相衔接的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调处作用,充分利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局机关相关股室和学校在制定政策、规划项目、决策实施前,要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对重大矛盾风险,各地

 各校要落实“一案一策”、“一人一策”,确保“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实现“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镇,矛盾基本化解在基层,重大矛盾风险控制在县域”的工作目标, ( ( 三) ) 联动联调。各地各校要密切联系乡镇综治办,依托综治网格中心,充分依靠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派驻监察室等部门力量,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集中力量化解矛盾,让群众反映诉求、解决矛盾“只跑一地,只进一门”。要建立矛盾纠纷情报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排查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坚决防止信息不畅导致矛盾纠纷未能及时化解甚至激化的情况发生。

 ( ( 四) ) 依法调处。坚持法治思维和依法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多元调解组织衔接联动和诉调对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解决方式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民事、行政纠纷,化解在成诉、成访之前。坚持保障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两手都要硬,依法调处矛盾纠纷。

 四、工作要求 (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把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研究排查和解决矛盾纠纷措施方法。局挂点乡镇(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检查督办作用,各学校要认真研究制定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压实工作责任,抓实抓细各项工作措施。

 ( ( 二) ) 务求注重实效。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理念,本着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矛盾能查清、纠纷能化解、风险能管控,严防因矛盾纠纷排查不到位、化解不及时引发的个人极端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赴省进京集访的发生。

 ( ( 三) ) 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校要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成效作为平安校园创建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各联系领导及相关股室要加强督办检查,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责令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及时、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各校迅速制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于 3 月 16 日前报送。从本月开始,每月 24 日报送当月工作落实情况。材料报送至县教育局学校安全股。

 附件:1.涉校涉师涉生矛盾纠纷大起底摸排表;

  2.校园周边特殊群体、重点人员大起底摸排表;

  3.“民代幼”群体信访风险隐患大起底摸排表。

 附件 1:

 涉校涉师涉生矛盾纠纷大起底摸排表

 填报单位:

 学校负责人:

 排查人:

 排查时间:1 2021 年 年 3 3 月

 日

 序号

 类别

 姓名

 主要矛盾纠纷

 化解措施

 化解时限

 责任人

 备注

 附件 2:

 校园周边特殊群体、重点人员大起底摸排表

 填报单位:

 学校负责人:

 排查人:

 排查时间:1 2021 年 年 3 3 月

 日

 序号

 类别

 姓名

 主要 风险隐患

 化解措施

 化解时限

 责任人

 备注

  附件 3:

 “民代幼”群体信访风险隐患大起底摸排表

 填报单位:

 学校负责人:

 排查人:

 排查时间:1 2021 年 年 3 3 月

 日

 序号

 类别

 姓名

 主要 矛盾及诉求

 化解措施

 化解时限

 责任人

 备注

篇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我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多方联动,法治引领、依法化解,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立足区情、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持续加强平安、法治建设,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工作难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矛盾。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畅通和规范群

 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完善信访制度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的发展。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二)平安建设协调机制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级平安建设协调组织要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推动等工作,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作用,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密切关注本地区社会稳定形势,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分析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责任单位:平安建设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

  (三)政法部门要强化法治保障。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协调配合,加强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等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督促和纠正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积极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健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机制,明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公

 安机关要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办理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引导、推动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信访部门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好信访调解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专业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程序和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调解处理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农业农村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 12315 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作用,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动建立延伸到城乡社区的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调处养老服务、孤儿收养、监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住房和城

 乡建设和交通部门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因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因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生态环境部门要调解处理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教育体育部门要调解处理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做到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宗教问题。人民银行支行、金融工作局要牵头组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化解金融消费领域矛盾纠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区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局、教育体育局、民族宗教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人民银行支行、金融工作局等部门)

  (五)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体发挥作用。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渠道。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化解工作。共青团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妇联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应动员组织广大法治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依照职责做好矛盾纠纷预

 防化解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等纠纷。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发动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法学会、律师协会、残联、工商联等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促进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

  (六)推进基层社会法治化治理。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契机,统筹政府、社会、市场等各种力量,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群众成为治理主体,积极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化,完善乡村、社区、宗教、校园、企业、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及时掌握、预警、调处基层各类诉求和矛盾问题,将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综治考核指标体系,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各级平安建设协调机制,整合基层社会治理各方力量、各类平台、各种资源,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基层综治中心与信访接待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等整合融合。(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教育体育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民政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部门,各乡镇、街道)

  (七)规范加强调解工作

 1.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物业管理、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涉校涉教等方面矛盾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由同级综治中心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综治中心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综治中心负责组织调解。(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教育体育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

  3.拓展司法调解范围。人民法院要发挥“分调裁审”机制作用,推动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

 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利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

  (八)建立健全仲裁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推动小额劳动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发展仲裁调解队伍,妥善解决兼职仲裁调解人员劳务费,提高仲裁调解质量。大力开展民商事仲裁,鼓励结合行业性组织特点建立仲裁调解中心,依法保障仲裁协议的效力,提高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法院)

  (九)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强化经费、队伍等相关保障。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政指导,或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法律意见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十)鼓励探索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村(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采取座谈会、物业

 联席会、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协商活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律师或其他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协调和帮助。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在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由评估员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辅导。强化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充分发挥公证、鉴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部门)

  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体系。各单位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多元化解组织设置,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

篇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案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抓好省人大颁布的《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市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县政法委相关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打牢社会安全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严防发生影响镇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件,现就有关指导精神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等多次对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相关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基层单位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

 性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要依托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及时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全力排查化解涉及自身的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街道、村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要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对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突出的地方,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深入、化解整治不力导致案件事件多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一是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协商方式对矛盾纠纷进行研判。充分发挥村组干部“人头熟、情况熟”的优势,持续积极主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排查工作,努力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贵”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

 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镇司法所、镇综治办要积极对镇村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情况进行一次研判,掌握发展动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对在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特别是可能引起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在做好稳控工作的同时,各基层村党组织要在第一时间向镇党委报告,为领导决策处置提供依据,切实将疫情防控期间特别是复工复产期间的各类矛盾纠纷压制在基层、控制在村组、化解在一线。三是善于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重点加强人员管控纠纷、物资或场所征用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春耕备耕涉农纠纷、门店租赁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矛盾纠纷的排查梳理,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民转刑”命案的苗头隐患,持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坚决防止“民转刑”命案发生。广大村级调解员要以打持久战的状态带头执行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规定,做好自我保护,工作期间要戴口罩、勤洗手,调解场所要多通风、按时消毒。要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优先使用微信群、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反映诉求。要充分运用线上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尽量减少当事人出行,避免因人员流动引发交叉感染,切实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员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四是关注疫情防控期间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依法依规妥

 善化解。五是提前做好疫情结束后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可能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研判,制定相应预案,积极防范、及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六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化建设,学习借鉴外地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做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七是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持续推进“警民联调”、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解方式有机衔接。针对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大等特点,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法庭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优势,主动介入,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八是发挥各级综治中心作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九是有条件的村要尝试推进村综治中心心理咨询室建设,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重点人群,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

  四、更加注重工作实效

  要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即“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探索镇村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因工作简单粗暴激

 化矛盾。广大镇村调解员要继续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持久地深入群众,宣传好我县及镇党委的决策部署,把群众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坚定信心,提振精神,共渡时艰。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平安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要主动关心关爱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群体,尤其是特殊利益群体、困难群体,倾听他们的诉求,服务复工复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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