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09-15 15: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3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3篇

篇一: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项目资金运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 及《预算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中管理、 统一使用、 以收定支、 加快周转、 开源节流、 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

 帐户, 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 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 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 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 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 对项目资金回收、 合理使用负责。

 (二)

 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 统计员)

 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 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 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

 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 索赔、 变更及签证等工作, 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

 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 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2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 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 索赔、 变更签证、 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 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 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 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 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 减少银行开户个数, 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

 项目 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远离公司所在地 300 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 应报公司批准, 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 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 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 出借。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

 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 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 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 慎重承接垫资工程。

 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 号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

 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 加强与业主的联络, 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 采取合法手段, 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 负责工程款及

  3清欠日常工作, 明确目标、 方法, 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 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 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 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

 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

 原则上, 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

 高于 90%时, 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 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 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 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 再行补发; 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 70%时, 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 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

 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 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 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否则不予兑现。

 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

 等原因, 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 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 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计划管理、 以收定支、 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报公司财务部门, 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 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 将款项划拨项目, 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

 大型及特大型项目 30000 元, 中小型项目 10000 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 主要用于项目零星、 急用的日常支出, 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

 项目完工后, 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4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 限量采购, 避免存货积压、 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 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 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 监督, 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

 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 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 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 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 自 2002 年 11 月 12 日起开始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

 《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5

  月 份资金收支计划 项目名称:

  单位:

 万元 一:

 计划收入

  万元 其中:

 工程款收入

 万元;

 其他收入

 万元 。

 二、 计划支出

 万元, 具体见下表:

 序号 内容 支付单位 应付金额 计划支付 分司核定 备注 职工工资

  职工奖金

  民建队工资

  1

 工资性 支

 出 小计

  1、 ××单位

  2、 ××单位

 ------

  2 材料、 机械 支出

 小计

  1、 ××单位

  2、 ××单位

  ------

  3 分包支出 小计

  1、 ××单位

  2、 ××单位

  ------

  4

 配件及修理 费等支出 小计

  5 水电费支出

 1、 办公费

  2、 招待费

  ------

  6 零星 支出 小计

  三、 本月资金节超

 万元。

 (分)

 公司经理 (审批):

 财务部门(审核):

 项目经理(审核):

  成 本 员(制表):

篇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dash;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节省费用开支, 在遵循量入为出, 统筹安排原则的前提下, 做到用款有计划, 付款有审批。

 本标准规定公司资金遵循的原则, 用款计划审批权限, 审批程序, 签批权的授权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各项资金支付工作。

 2. 遵循的原则 2.1 本标准规定对资金的使用均须遵循“先审后批” 原则, 凡不依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公司财务部一概不予受理。

 2.2 本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 除明文规定可进行特批外, 其余一律不得申请特批。

 3. 用款计划 公司各部的用款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分类进行编列。

 并于当月 25 日前上报下月用款计划, 其中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单列编报。

 3.1 用款计划编制原则 3.1.1 材料采购用款计划应根据产品月份需求情况, 结合采购周期, 按经济批量原则编制。

 3.1.2 日常管理费用款计划应本着经济节约原则编制。

 3.1.3 营业费用(营销费用)

 用款计划应本着效益性原则编制。

 3.1.4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应从严控制, 尤其是对非经营性资产购建, 应在现有资产潜能得以充分发挥, 如果不购建将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方可提购建计划。

 3.2 月份用款计划, 应详细说明用款事项、 理由, 计算依据报分管副总审核。

 3.3 财务部将各部门上报的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的用款计划, 进行归集汇总,并根据公司整体资金安排和资金调度情况, 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对用款计划提出平衡修改意见。

 3.4 公司主管财务副总根据财务部审核, 修改意见对用款计划进行终审, 终审后的用款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签批。

 3.5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签批同意的用款计划, 下达公司月份用款计划, 此计划作为公司财务部门安排调度资金的主要依据。

 3.6 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用款计划, 在限额内如需用款, 应依据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请、 付手续。

 3.7 凡未列入计划的资金用款申请, 公司财务部原则上不予安排, 特殊情况须向总经理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用款追加计划。

 4. 资金审批权限 4.1 公司对资金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4.2 费用开支额审批权限 4.2.1 公司日常费用开支,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副总签批, 再报主管财务副总审定, 报总经理批准。

 4.2.2 公司中层以上人员报销费用, 由主管财务副总审核, 报总经理签批;总经理报销费用, 由主管财务副总签批。

 4.3 借款审批权限 4.3.1 公司不办理私人借款, 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同意后作个案处理, 由总经理、 主管财务副总联签审批。

 4.3.2 公司原则上不为个人办理信用卡。

 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办理信用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信用卡持有人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账核销, 否则, 财务部门不接受下次借款入卡申请。

 对因透支而发生的利息、 罚金等, 如属个人原因, 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对违规使用公司信用卡者, 公司将收回所持信用卡。

 4.3.3 因公借款的, 最高限额为 2 万元, 借款时由部门负责人核定, 分管副总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审定, 总经理批准。

 4.3.4 在上次借款未结清前, 不得办理下次借款, 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财务副总批准。

 4.3.5 所有借款均须遵循“先申请, 后审批付款” 的原则, 由借款人填制《付款申请单》, 说明理由、 事项、 结算日期等具体按《现金及支票管理制度》执行。

 4.3.6 借款人应按结算日期办理偿付手续, 逾期日未办理者, 公司财务部发出催办结算通知书, 在《通知书》 确定的最后期限到期日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 对借款人处借款总额 1%的罚款, 以后每逾期一个月的, 加倍罚款;财务部将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借款本金及罚金。

 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期办理结算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原因, 并申请缓期结算, 经主管财务副总审批后方可暂缓办理, 但只能缓期一次。

 4.4 物资采购结算资金审批权限

 4.4.1 对于公司日常采购, 原则上凭审批后的合同办理。

 4.4.2 材料采购结算应作为用款计划的主要项目纳入资金预算, 凡未列入用款计划的, 除特殊情况外, 一律不予安排。

 4.4.3 物资采购的结算, 详见公司《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4.5 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 4.5.1 固定资产购建应从严控制, 凡未列入用款计划的固定资产购置, 一律不得购建。

 4.5.2 日常零星小量的固定资产购置(含使用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 总额在 1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并且单位价值在 3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申请, 分管副总审核, 主管财务副总审定; 报总经理审批。

 4.5.3 对机器设备大修, 厂房维修, 装饰, 厂区绿化等项目开支, 应视同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办理。

 5. 资金审批程序 5.1 费用报批程序 5.1.1 由经办人填制《报账单》 或《付款申请单》, 证实人应在有关原始单证上签署意见, 然后进行业务审查, 再交财务部审核, 报销人凭审核后的报销单依费用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5.1.2 业务审查的内容包括:

 开支事前是否经过请示报批程序, 开支标准是否超标, 开支对象范围是否扩大, 开支的内容是否真实及事由是否注明清楚, 证实人是否在原始单据上签证。

 5.1.3 财务部审核的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即:

 制证是否规范,

 程序是否合规, 数据是否核实无误, 开支标准, 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 有关票据是否合法, 大宗费用支出是否事前进行询价调查,大额开支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 协议, 其开支前是否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等。

 5.1.4 出纳员在支付报销款项时, 应审查报销人是否严格履行了费用报批程序。

 凡未按规定办妥费用审批程序的所有开支款项一律拒付。

 凡已支付的款项, 应在原始票证件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转账付讫专用章。

 5.1.5 业务审查程序应遵循逐级审查原则, 一般经办人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查, 部门负责人报销由分管副总审查, 分管副总报销由总经理审查。

 5.2 借款审批程序 5.2.1 借款人需要办理借款, 应填制《付款申请单》, (一式两联)

 说明付款事项, 付款方式、 余额或结算期限。

 5.2.2 借款人填好《付款申请单》 交部门负责人初审, 然后交财务部审核,借款人凭财务部门审核后的《付款申请单》 依公司借款审批权限报批手续。

 5.2.3 财务部门在办理借款审核时, 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借款人前次借款是否结清, 借款额度是否适当, 借款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 借款人结算信用是否良好, 结算时限是否合理等。

 5.3 物资采购结算审批程序 5.3.1 由经办采购员填《附款申请单》(一式两份), 并附送有关材料采购合同, 生产部门的请购单, 供方报价单, 经办人询价单, 财务部比价单, 购货发票, 材料送检合格单, 入库收料单及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货合同书,协议等, 先报部门负责人初审, 然后送交财务部门审核。

 5.3.2 财务部审核的内容包括程序性、 实质性审核。

 即:

 材料采购结算是否遵循合同规定, 合同是否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评审, 结算是否纳入用款计划, 是否进行询价和比价, 发票是否合法, 入库手续是否完备, 是否有材料到厂检验合格通知单, 有账期的客户是否按规定账期付款等; 材料采购前是否进行库存存量调查, 相关产品是否有较为明确的订单需求, 材料采购资金的安排是否符合经济批量原则, 是否按当期客户消费需求和采购周期分期分批安排采购资金。

 5.3.3 采购员凭财务部门审核后的《付款申请单》, 依公司材料采购结算资金审批权限, 办理报批手续。

 5.3.4 出纳员应严格审查付款申请是否履行了必备的审批程序, 对使用现金结算的采购款应从严控制, 凡现金结算超过 2000 元人民币的, 应报主管财务副总批准后方可支付。

 5.4 固定资产购建审批程序 5.4.1 经办人在办理购建审批程序时, 应填制请购单, 并附报送有关申请报告, 可研报告, 工程预决算, 工程形象进度概况书, 工程实际累计投资额及工程监理确认书、 入库验收单、 购建合同及合同评审意见, 发票等报分管副总初审。

 5.4.2 分管副总对固定资产请购单初审后, 报财务部审核, 财务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固定资产购建是否纳入用款计划, 是否经公司审核批准, 有关票据是否合法, 是否按合同条款支付项, 付款进度与工程形象进度是否相吻合, 实物是否验收或办理入库手续, 质检部门是否出具有关质量检测意见等。

 5.4.3 经办人凭财务部审核后的请购单, 依公司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6. 签批权的授权方法 授权方法规定为一级授权制, 即总经理仅对分管副总授权, 副总不得进行再授权。

 凡分管副总不能行使签批权时, 由主管财务副总代理行使。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批准人:

 本标准委托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以及《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按预算、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审核拨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

 理基建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经批准实施代建的项目,集中支付资金统一授权省代建局管理,由其履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职责,按规定审核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审核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办理,并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条 集中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额度内办理集中支付。

 (一)集中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进行审核。

 (二)涉及工程尾款需办理结算的,工程竣(完)工验收后,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5 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17〕2 号)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并支付工程尾款。

 (三)按规定预留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按照《住房城

 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等规定审核支付。

 (四)对专业性较强的集中支付申请,主管部门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给相应的财政部门。

 第六条 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账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第七条 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且建设单位属于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出 。建设单位应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申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建设单位在额度内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省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建设单位属于非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将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主管部门或授

 权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审核支付资金。

 涉密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资金申报资料齐备的,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进度款和申请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对专业性较强、确需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集中支付申请,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主管部门核查完毕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不实等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

 如发现其弄虚作假,项目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单位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法对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不得违规拨款或挤占挪用资金。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责令其改正。如发现项目主管部门违规拨款或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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