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2-09-15 19:30:06 来源:网友投稿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5篇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中原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5篇

篇一: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原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是指: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 20 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 1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 1 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

 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

  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六条

 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 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同时审查有关授权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各分行应遵循“谁管理、谁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原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授权审批要求,对大额现金审批权限实行统一的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定审批权限。

 第八条

 建立报告报备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交易报告制度,对于大额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等,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

  及时报备。各营业机构在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过程中,如果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立“尽责调查”制度 各营业机构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大额现金来源和支取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十条

 各分行应根据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收付情况,逐级核定本、外币现金库存限额,减少无息资产的占用。

 各分支行应加强对辖属机构库存限额的监控,对于超库存限额不及时上缴的,应严肃处理;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和主管行长,应随时了解和掌握本行的现金库存余额,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及时办理入库上缴手续,如有必要,应及时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应合理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现金库存限额的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为限,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利地区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核定时由开户单位向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经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审批,如需调高限额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各营业机构应督促开

  户单位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二条

 鉴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等)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各营业机构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第四章

 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应遵守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支取现金。

 二、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须经人民银行批准,方可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

 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包括现金和转账),验资结束后,应将全部资金转入相应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中止验资,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回单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

 四、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资格,由各分行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执行。

 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的范围为: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党团及工会经

  费、住房基金等特定用途应向个人支付的款项等。

 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按照法规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选取一家开户银行办理其现金的支取业务,并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大额现金应进行审批、登记和报告。

 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不得支付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

 各分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取,不得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结算账户的现金支付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款项;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向个人支付继承、赠予款项;

 八、支付给个人知识产权转让费;

  九、支付给个人的彩票奖金; 十、支付给个人的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十一、退还个人的税款; 十二、单位的日常备用金; 十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现金支付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单位工资、奖金等现金支付,纳入工资手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如已取消工资手册管理的,需提供发放清单,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应提供完税证明; 二、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出具收款人名称、完税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三、向个人支付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奖励证明; 四、向个人支付福利费,应提供包括福利具体项目、发放人数、人均发放金额等内容的说明; 五、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工矿产品等购货款,应出具交易合同; 六、向个人预付差旅费,应提供差旅行程及出差人员名单的证明材料; 七、向个人支付股金红利,应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代会决议、红利发放清单、完税证明,对金额特别巨大的(超过注册资金),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向个人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提供借款协议,单位收入个人款项时开具的财税部门印制的正式收据,个人向单位开户

  银行缴纳款项的缴款原始凭证; 九、向个人支付的继承、赠予款项,应出具公证书; 十、向个人支付的知识产权转让收益,应出具交易合同; 十一、向个人支付彩票奖金应出具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的证明; 十二、向个人支付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应出具保险公司的证明; 十三、向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应出具社保中心款项划入的证明及发放明细; 十四、向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应出具住房管理中心款项划入的证明及发放明细; 十五、向个人购房支付的购房款,应提供购房合同,金额以购房合同为准,附合同复印件,通过中介公司向个人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复印件、买房者向中介公司缴款的凭证复印件; 十六、向个人支付房屋租赁费,应出具出租人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十七、向个人支付房屋拆迁费,应出具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并控制在政府部门拆迁安置文件规定的限额以内; 十八、向个人支付解聘补偿金,应出具企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或解聘协议及发放明细; 十九、向个人收购废旧或其他物资的款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开户单位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经营收购产品的项目,向单位收购废旧及其他物资,不得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二十、向个体运输户支付运费,应提供与个人的运输合同,

  附合同复印件; 二十一、向个人退还税款,应出具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的证明; 二十二、向个人退还各种保证金,应出具原来向个人收款的证明及发放明细,以预先缴入的金额为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应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二十三、向个人退还股本,应出具原出资证明及现金存入证明、董事会同意撤资的相关文件; 二十四、房产公司向个人退还购房款,应出具房屋销售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及原现金存入的证明; 二十五、房屋中介公司向个人退购房款,应出具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委托代理销售协议及原现金存入证明; 二十六、典当业向个人支付当金,应提供当票或典当合同; 二十七、企业清算注销,应提供入股情况的章程、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审核材料、提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凡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发生单笔金额超过 5万元(含)或外币现钞等值 1 万美元(含)的现金存取业务时,各分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存款人本人取款的,各分行应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取款的,应同时出示代理人及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后方可支付。

 对一次性现金支取超过 20 万元(含)的,各营业机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或手工登记《中原银行个人账户大额提现预约登记簿》(附件 1)。

  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转入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商)、汽车销售

  商、就读学校的指定账户,借款人不得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对单位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 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启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各营业机构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销户时,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 在我行开户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止其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各营业机构要督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缴存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我行或其他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经费账户,只能用于办理与其自有资金收付有关的业务。各营业机构应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要求办理该类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二十条

 对现金银行汇票和本票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

  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各营业机构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户缴存汇票或本票足额保证金后,各营业机构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 3O 万元(含 30 万元)。

 各营业机构在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应加强对开户单位工资性提现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提现的管理。对提现数额较大,且月提现次数超过两次(含)的工资性现金支出,要认真审查其用途,杜绝不合理工资性现金支出。对已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开户单位,一般不得再以工资名义提取现金。

 第五章

 审批、登记、备案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权限 大额现金的支取采用“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严格禁止“先提取,后集中审批”。

 分级审批中所指的大额现金是指 20 万元(含)以上的人民币现金或等值 1 万美元(含)以上...

篇二: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铁(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大额资金包括如下项目:

 (一)年度预算内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权批准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慎决定批准事项,不得越权签批。

  被授权人要在授权人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大额融资的审批 (一)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预算内,单笔对外融资额度不超过 1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对外融资额超过 1 亿元且不超过 5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单笔对外融资额超过 5 亿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对股份公司有规定的融资,不论单笔金额大小,均需报股份公司审批。股份公司审批同意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但银行等金融贷款机构有特殊签字要求的,原则上从其要求。

 第六条

  大额投资的审批 预算内单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设备购置、非生产性用地、房屋建设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购买、出售或置换及其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低于 3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单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报董事会审核后按照股份公司规定办理。

 第七条

  大额资金内部调剂的审批 在董事会对子、分公司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预算内,单笔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 亿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在董事会对子、分公司批准的年度融资总额预算外的,

  由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大额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审批 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机关经费预算内,单笔金额不超过1 万元的公司总经理授权金融财务部部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1 万元但低于 5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5 万元但低于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大额对外捐赠或赞助审批 单笔对外捐赠或赞助支出超过 20 万元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股份公司有规定的对外捐赠或赞助支出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十条

  大额投标保证金审批 单笔投标保证金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公司总经理授权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单笔投标保证金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 20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单笔投标保证金超过 2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大额预算外费用审批 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当年预算总额 10%的预算外费用支出,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当年预算总额 10%的,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由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使用报告。

 使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权限划分,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后交由金融财务部复核并办理。

 第十三条

  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要对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各有权审批人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判断,谨慎签署意见,有权审批人对审批事项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复核和办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要做好事前规划。经办部门、审核部门和有权审批人要在大额资金使用前,做好大额资金的使用规划,合理安排使用方式、金额和进度。

 第十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要做好事中控制。经办部门和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规避大额资金的使用风险。

 第十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要做好事后评价。公司经办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要做好事后

  评价,及时反馈给决策机构,促进公司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经办部门和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收回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金融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三: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部金融     年第 期加强大额现金管理服务反洗钱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课题组摘要    年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经济环境与管理主体发生了根本改变表现为对居民个人现金收支缺乏约束、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主体资格丧失、现金收支统计信息失真等。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促进反洗钱工作应以“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取代《现金管理暂行务例》、加大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强化商业银行现金交易监测上报和统计分析职能、建立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收费制度、建立覆盖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关键词现金管理反洗钱大额现金收支监控系统中图分类号     文献标识码    年国务院以  号令颁布实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目的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   年  月《反洗钱法》出台 于    年 月 日起施行 目的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由此可见现金管理对反洗钱仍具有一定作用。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经济环境与管理主体发生了根本改变 一 对居民个人现金收支缺乏约束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管理对象、账户支现范围、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结算起点等的规定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具备可操作性。现金缴存应是反洗钱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违法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环节要成功识别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可疑资金首次进入金融系统时便被发现。但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缴存限制几乎空白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不进行严格审查。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只对单位账户提取现金进行管理对居民个人的现金收支没有实质限制。事实上居民个人已经上升为现金收支的主体。以甘肃省为例    年   月全省现金收入和支出分别为      亿元和      亿元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为    亿元占现金收入的    居民现金支出为      亿元占比达到    。 二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主体资格丧失现金管理模式是“中央银行一商业银行一开户主体 单位和个人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事业单位的地位和职能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商业银行法》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同时随着《行政处罚法》等的实施商业银行执法主体资格丧失。在具体工作中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大额现金逐级审批制度但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各银行也是标准不一商业银行实际也未向人民银行进行大额现金支取的备案账户超范围、超限额支现常有发生。 三 现金收支统计信息失真商业银行现金收入、支出信息仅靠手工填写“金融机构现金收支统计表”完成没有建立相应的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数据库。现金收支统计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内容不完整统计报表以经济主体为口径不能真实反映现金收支来源和用途开户单位可连续通过“备用金、工资、农副产品收购”等用途形式套取现金掩盖真实提现用途商业银行业务人员人为增加业务量积分将一笔转账业务做成多比现金交易业务虚增现金交易如将定期存款到期后转存业务分割为到期取款和现金存款两笔现金交易。证券、保险、拍卖、典当、房地产等收稿日期    —课题组组长工世元     一 男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成员李艳华       女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李宝岱     一 男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张伟       男大学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钳万方数据

 《西部金融     年第 期特殊行业违规使用现金结算。二、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促进反洗钱工作 一 以《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取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从现金管理实际出发应当尽快废止《现金管理条例》制定《大额现金管理办法》等法规不仅对大额现金交易实施一定管制而且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报告机构对现金交易的报告义务。新的法规应在规范现金交易的基础上侧重现金管理为反洗钱工作服务。应明确界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开户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二 加大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并与机构监管部门和账户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监督商业银行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对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的人民银行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要追究违规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改变原有“宽进严出”管理模式做到“严进严出”将管理重心放在对现金入口的审核、对居民个人项下现金收支活动和大额现金存取进行重点监测。针对不同的结算手段的特点、趋势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对市场交易支付工具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干预。对市场结算主体中的现金交易进行直接管理。 三 强化商业银行现金交易监测上报和统计分析职能将商业银行由管理主体转变为被监管对象重新界定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确定范围、职责、要求重点体现其监测报告和统计分析的义务彻底解决商业银行现金管理职能同其自身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扩大现金监测报告主体范围从商业银行到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再到特定非金融行业现金管理最终逐步涵盖现金交易整个市场。从而形成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现金流动市场”的整体系统监测。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以大额现金收支监测为基础现金收支统计分析为手段大额现金报告为核心使商业银行现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四 试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收费制度通过收费增加大额现金交易成本减少市场现金交易群体扭转现金使用偏好。调节各类支付工具和现金交易之间的关系促使消费人均衡考虑各类结算工具的利弊和成本以促进市场结算工具的平衡发展。通过收费补偿现金业务支出改变消费习惯。鼓励交易主体使用银行卡结算。 五 建立覆盖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收支监控系统该系统由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收支管理子系统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终端子系统构成。其中人民银行子系统除能够完成大额现金收支数据接受、汇总外要突出按类别查询、统计分析的功能能够实现分别按现金收支时间、用途、金额、户名、账号监测辖区内任意开户银行的现金收支数据实现现金管理的非现场监管由静态的人工管理向动态的智能管理转变增强准确分析和实时监测能力。商业银行终端子系统重点对大额现金收支实现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大额现金存取信息录入、错误信息更改冲正、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处理等模块实现大额现金收支审批、登记、对比分析、统计等基本功能。通过设置电子审批程序解决商业银行现金支付审批问题通过设置电子制约程序使商业银行堵塞开户单位非正常支取现金的渠道减轻商业银行开展现金管理工作的压力通过实时动态监测能使商业银行随时系统地掌握本系统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并能自动锁定开户单位异常、可疑的现金支取目标并向管理人员发出跟踪检查的信息提示通过设置对话窗口能向人民银行及时地请示、汇报、反应现金管理工作。支持和保障商业银行及时地监控大额现金支付的全过程。有效地防范现金支付风险。责任编辑、校对王四一万方数据

篇四: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额资金支付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和会计结 算操作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大额资金是指支付结算交易金额符合本规定起点金 额以上的资金。

 第三条营业机构应在办理账务划转的下一营业曰,对反洗钱 系统自动汇总的上一营业日发生的有关大额资金存入和支付信息, 进行分析、判别、核查。

 第五条本规定仅指大额资金转账支付的审批,不包括大额现 金支取审批。

 第二章对票据、结算凭证真实性审查的要求 第六条柜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支付票据、结算凭证后,应按 票据、结算凭证的各项防伪要求核验票据、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通过验印核对申请人在票据、结算凭证上加盖的印鉴是否与 其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审核申请人在票据、结算凭证上填写的各项 必须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且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 定。

 第七条柜员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票据、结算凭证真实、 有效无误后,按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取得审批后予以办理账务划转手 续,授权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执行授权操作。

 第三章营业机构大额资金转账支付审批流程 第八条凡经大额支付系统、农信银支付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 转账支付 500 万元(含)以上,必须提前一天向清算中心报告,便 于监控资金头寸。

 第九条客户大额资金转账支付审批额度 单笔或当日同一客户累计转账支付 200 万元(含)-3000 万 元(不含)有权审批人为营业机构负责人; 单笔或当日同一客户累计转账支付 3000 万元(含)-1 亿元 (不含)有权审批人为财务会计部负责人; 单笔或当日同一客户累计转账支付 1 亿元(含)以上有权审批 人为总部分管领导。

 第十条同业资金业务转账支付审批额度 同业资金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债券买卖、理财资 金、投资业务和承兑汇票兑付等资金划转。

 转账支付 500 万(含)-1 亿元(不含)有权审批人为经办部 门负责人。

 同业往来资金转账支付 1 亿元(含)以上有权审批人为分管该 部门部门行领导。

 第十一条客户大额资金转账支付审批流程:

 一、2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不含)的大额资金支付,由 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 1) -4 - 上签字、由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审批表》作

 凭证附 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与结算凭证影像同时提交授权中心。

 二、3000 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支付,由开户营业机构填 制《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履行纸质审批流程后,办理支付业务。

 《审批表》作凭证附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与结算凭证影像同 时提交授权中心。

 第十二条同业资金业务转账支付审批流程 一、发生资金业务超过 5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的大 额资金支付,填制《同业资金业务审批表》(附件 2),由部门负责 人审批。《审批表》交记账部门作凭证附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 与结算凭证影像同时提交授权中心。

 二、发生资金业务超过 1 亿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由 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填制《同业资金业务审批表》审核后,方可办 理支付。《审批表》作凭证附件,提交授权时须将审批表与结算凭证 影像同时提交授权中心。

 第十三条需总部审批且距离较远的支行可将《审批表》传真 至财务会计部,由财务部或分管领导在传真件上签字后再传回申请 支行。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大额资金支付有权审批人实行 A、B 角负 责制。营业机构 A 角为主要负责人,B 角为会计主管;资金运管部 A角为部门经理,B 角另指派一名人员;财务会计部 A 角为部门经 理,B 角为副经理;总部分管领导为 A 角,行长为 B 角;如有权审 批人

 A 角因特殊情况未能在纸质《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上签署意 见的,可由 B 角履行审批职责,如两人同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纸质 《大额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的,可由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通过 电话或影像审批方式联系授权中心主任,先办理支付,后于 2 个工 作日内补办纸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所有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须在授权 中心留存签字样本。

 第四章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各营业机构经办员、会计主管、清算中心经办人、 主管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大额资金支付的有权审批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 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清算中心经办人、主管、授权中心授权员、授权主 管对授权交易的审批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各相关人员在分析、判别、核查有关大额资金交易 信息时,发现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应及时报送财务会计部。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辨别可 疑交易,并及时将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 部门。

 第二十一条授权中心授权员针对大额资金支付,必须审核结 算凭证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或《资金业务审批表》上有权审 批人签字和业务公章。对有权审批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的, 必须得到有权审批人的电话授意,否则不得授权。并督促开户营业 机

 构于 2 个工作日在集中授权系统内补录凭证影像。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清算中心负责发送有关大额资金交易 信息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对有关大额资 金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严禁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上述任何信息, 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ⅩⅩ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实现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大额资金管理是指单笔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调拨、划转、存储等行为均属于大额资金管理。包括:

 (一)市中心内部银行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定期存款到期划回除外),含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定期提前支取,定期续存。

 (二)市中心向所辖管理部调拨的资金,含委托贷款资金、公积金提取资金等。

  (三)管理中心和所辖管理部银行账户中转出的资金,含购买国债,上缴财政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及审批程序

 大额资金的管理原则是:联审联批,统一调配。

 (一)联审联批

 大额资金的存储、调配、使用实行联审联签制度,由市中心统一制订具有申请事项名称、支付金额、责任人意见及联签时间

 等内容的《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拨申请表》和《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存款申请表》,并将上述单据纳入会计凭证,以备核查。同时,实行资金使用和审核审批岗位分离。

 (二)统一调配

 1.正常业务资金调拨 (以下均不包括内部资金调拨)

 (二)统一调配

 1.正常业务资金调拨 (以下均不包括内部资金调拨)

 (一)凡转出中心(或管理部)的资金(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字确认才能转出。由分管的中心领导(或有授权的管理部主任)最终签批。

 (二)涉及单笔支取的资金调度,签批手续如(一)执行。

 结算系统操作权限如下:

 市本级:

 初审操作员-复审审核员-财务科长(30 万元(含)以上)-中心主任(50 万元(含)以上); 管理部:

 初审操作员-复审审核员-管理部主任(10 万元(含)以上)-财务科审核(20 万元(含)以上)-财务科长审核(30 万元(含)以上)-中心主任审核(50 万元(含)以上)。

 (三)凡涉及发放贷款的资金调度,需由信贷科(或管理部信贷专管员)报放款计划到财务科(或有授权的管理部主任),再进行资金调度,签批手续如(一)执行。

 结算系统操作权限如下:

 市本级:

 初审操作员-复审审核员-财务科长(500 万元(含)以上)-中心主任(1000 万元(含)以上); 管理部:

 初审操作员-复审审核员-管理部主任(100 万元(含)以上)-财务科审核(300 万元(含)以上)-财务科长审核(500 万元(含)以上)-中心主任审核(1000 万元(含)以上)。

 (四)除公积金支取、发放贷款之外的公积金单笔转账,签批手续如(一)。

 结算系统操作权限如下:

 市本级:初审操作员-复审审核员-财务科长(500 万元(含)以上)-中心主任(1000 万元(含)以上); 管理部:

 初审操作员-复审审核员-管理部主任-财务科审核(200 万元(含)以上)-财务科长审核(500 万元(含)以上)-中心主任审核(1000 万元(含)以上)。

 以上业务严格按照签批金额转账,禁止将一笔拆分多笔转出。

 签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调拨业务。

 2.中心内部资金调拨管理 中心内部资金调拨管理是指:市本级或管理部之间互相调用资金的情况。鉴于中心市本级与各管理部资金使用的不平衡,为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住房贷款的发放,发生资金紧缺的市本级或管理部可向市中心财务科提出书面调拨资金申请,同时市本级或管理部按业务类别填制《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划拨单》,送市中心财务科审核,市中心财务科根据申请资金的情况,提出资金下拨的数额、依据,并由市心财务科报送市中心分管领导签批,报经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科执行资金的调拨。(各管理部可结合实际,每月初提出当月支取、贷款资金需求计划,经管理部主任审核后,提交财务科。财务科依据全市资金的现状,提出资金存储建议,经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中心主任审签后执行。)

 3.资金存储

 为实现收益合法最大化,中心市本级或管理部资金专管员根据资金流动性及市场利率变化,及时办理定期存款。所有账户流动性的资金尽可能转为协定或定期存款,提高资金使用率,最大限度减少活期存款占比。

 市中心财务科及各管理部资金专管员依据各自资金的现状,及时提出资金存储建议,事先填制《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存款申请表》(含资金存储的数额、年限、存储银行等内容),报市中心财务科审核(现场审核有困难时,管理部资金专管员可在存定期前通过电话及传真件与财务科经办人员沟通,五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申请表报财务科补齐审核手续),再由市中心财务科报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中心主任审签后执行。

  第四条

 有价证券的管理

 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国债等。

 (一)银行专柜保管制。市中心租用商业银行专门保险柜存放定期存单。

 (二)两人开箱制。市中心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管理保险柜,实行双人开箱、共同清点,严格实行进、出库制度。

 (三)账册与有价证券保管岗位分离制。市中心财务人员负责建立有价证券明细登记备查账册,每季度与保管员核对有价证券库存情况,每次盘点核对记录要及时书面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更换经办人员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证分离。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中心接受上级和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中心本级财务人员及管理部财务人员,要认真核对资金调拨情况,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有权拒付资金。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中心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会计职业道德,未经规定程序调度、调剂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玉林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玉市金管[ 2012

 ] 11 号)同时停止执行。

 该办法由中心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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