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株洲县传染病疫情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8 18:35:08 来源:网友投稿

株洲县传染病疫情管理办法一、总则㈠目的1.提高传染病监测的敏感性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2.提高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掌握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株洲县传染病疫情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株洲县传染病疫情管理办法



株洲县传染病疫情管理办法


一、总则

㈠目的

1. 提高传染病监测的敏感性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提高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掌握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㈢原则

1. 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上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依法报告、依法管理”的原则。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例遵循属地管理。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二、职责

㈠县疾控中心职责

1. 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制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全县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

2. 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了解、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实施情况。

3. 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的发生,流行趋势。

4. 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调查核实,及时报告。

5. 指导、培训各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开展辖区内传染病监测工作。

6. 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 及时审核数据质量和分析传染病疫情数据。将疫情上报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并向各乡镇反馈。

8.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维护、权限分配和密码管理以及传染病年度数据库的保存。

㈡医疗机构职责

1. 建立和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承担医院内和本辖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2. 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

3. 门诊、住院部建立传染病诊断日登记制度。

4. 建立并完善发热门诊、腹泻病门诊,坚持预检分诊制度。

5.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6. 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性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职责

1. 牢固树立校长、园长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防控方案与应急预案,健全防控机制。

2. 认真开展晨检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在校、在园学生身体状况。

3.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大力开展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学生身体健康。

5. 加强同辖区疾病预防机构定期联络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

㈣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2. 负责收集、分析、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及时上报。

3. 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每天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同时设立疫情专用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三、传染病疫情监测

㈠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应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学校、托幼机构坚持晨检制度及因病缺课监测,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坚持传染病诊断、日登记制度,及时诊断、发现并报告传染病。

㈡全县各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疫情监测的前沿阵地,应加强对法定传染病鉴别诊断能力,坚持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农村地区向当地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报告。

㈢县疾控中心应每日对全县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控,及时收集、分析并核实疫情信息,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㈠县疾控中心、县直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及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县、乡两级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并制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均为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一旦发现疑似或传染病应及时报告辖区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㈢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疫情管理人员,农村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城区个体诊所立即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

㈣责任报告单位发现上述疫情信息,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㈤县疾控中心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并立即派出流行病学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㈥县卫生局接到上述疫情信息的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㈦责任疫情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不得越级上报和跨部门乱报。

五、监督管理

县卫生监督所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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