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自治区政府出台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0 14:15:04 来源:网友投稿

自治区政府出台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职业中介服务、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建立创业奖励扶持制度……”《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自治区政府出台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自治区政府出台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政府出台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职业中介服务、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建立创业奖励扶持制度……”《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意见》结合我区的就业形势,从近30个方面对我区的就业创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扶持各类人员创业

昨日下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意见》的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意见》指出,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区就业总量压力大、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率偏低、贫困人口转移就业任务重等问题和困难依然比较突出,支持创业政策配套体系不够完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就业形势提出了一系列实施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指出,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把有创业愿望且具有一定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作为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按照吸纳人数可累计增加,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此外,还鼓励具备资质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区各类创业者,提供贷款支持。

此外,还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持《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指出,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限度,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建立创业奖励制度创业享受多项扶持

该负责人还介绍,《意见》指出,在继续落实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场时,按比例安排创业者经营场地,并在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政策。对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摊位)的,自主创业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依照税务发票或相关资金往来收据,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月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的5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按照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该负责人解释说,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

该负责人说,对于吸纳人数在3年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我区户籍人员比例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除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

《意见》还指出,将加大工作力度,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并强化工作举措,认真做好就业创业服务和培训工作,确保我区的就业创业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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