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意见】顺义区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时间:2023-05-20 18:25: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意见】顺义区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供大家参考。

【城管意见】顺义区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

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

机制的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城管执法局(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监察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环保局、区民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联席会议负责以下工作事项:

(一)确定全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

(二)部署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提出对各成员单位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

(五)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

(六)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七)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

(八)针对全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九)协调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会同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成。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视情况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通知和召集联席会议季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协调各部门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信息月报制度。收集和汇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每月向联席会议报告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各成员单位的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将巡查发现、信访举报、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定期报送联席会议。

(五)确定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统一报送联席会议研究。

(六)制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

(七)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视工作需要可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及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歌华有线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参加。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区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切实履行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

(一)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要充分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监察执法职能,积极配合属地管理单位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1.负责查处城镇地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对于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市区部门移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应及时告知属地管理单位立即制止并拆除。

3.加大监察力度,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及时通报全区违法建设拆除情况。

4.负责对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的城乡违法建设及时向有关属地、执法部门通报。

(二)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

1.负责对各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2.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农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3.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

4.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5.对城市(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6.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登记部门在收到查处机关发送的违法建设信息后,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三)市规划委顺义分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城镇类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情况的确认工作。

1.负责对项目工程规划审批情况予以确认(违法建设认定工作),依照程序出具认定函,并依法查处下列违法建设:一是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三是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2.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和镇政府建立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业务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以下违法行为的查处:

1.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2.负责对未取得国土、规划、住建部门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3.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

4.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

5.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区发展改革委对新选址征地项目没有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二)区园林绿化局在审核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核查项目的用地和规划手续;对已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在接到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告知该企业的经营加工场所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要求该企业限期改正或依法办理经营加工地址变更手续,退出原场地。

(三)区水务、交通、园林等有关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四)区工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公安等行政部门对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或规划部门许可证明的建筑物,不得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手续;为原有建筑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拆除通知后,限期纠正。

(五)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应当对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供支持,依法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制止干扰、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行动的违法行为。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规划、城管、水务、交通、园林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或线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除外),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六)区财政局、区经管站应依法依规接收并处置有关部门移交的罚没资产。

(七)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对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区政府法制办应加强镇级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镇级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法律服务。

(九)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要求申请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法的房产或用地、规划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不予供电、供水、供气或提供通讯及有线电视服务。

对已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合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按要求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停止提供服务。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提供服务。

(十)区民防、环保、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十一)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对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三)区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群众认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并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曝光,为制止和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  各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对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二)建立镇政府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三)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四)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依法报建的意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日常管控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巡查监控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积极开展工作,争取自拆,并及时向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四)加强对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依法报建的意识。

第九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国土、规划、城管、水务、交通、园林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电话、通讯地址和网络投诉方式及其他举报途径,对群众投诉、信访举报、媒体反映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应当予以登记,建立台账,及时查处。

第三章  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情况;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

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牵头指导;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可以指定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牵头负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应做好执法配合。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镇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可以书面告知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国土、规划、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区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沟通协调实现下列信息共享:

(一)通过巡查发现、信访举报、媒体反映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本部门依职责处理的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分布信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信息,集体土地征地信息,土地审批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土地纠纷处理信息,土地违法重点区域监控信息,土地卫片执法信息。

(三)规划许可及相关审批信息。

(四)施工许可信息。

(五)其他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需共享的信息。

有关单位应当为查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信息查询便利。

第二十条  建立警示约谈机制。

联席会议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有关责任人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期满整改不力,移送监察机关进行问责。

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联席会议确认后列入区政府对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建议,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审批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工业区、科技园区等开发区,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期落实区政府或监察、国土、规划等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区城管执法局(区查违办)、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席会议向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

(二)未落实违法建设案件首查和移送,导致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

(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职能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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