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23 11:55:06 来源:网友投稿

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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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湛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面向已在我市工作、来湛江自主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一周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人才。工作单位包括我市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湛单位、县(市、区)管理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确认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人员的分类认定。留学回国人员确认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人员分类认定,按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种类和范围、条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其专业性质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ABC三个层次进行认定。

第九条  A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或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前五名完成者;

(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入选专家;

(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六)其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十条  B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级财政扶持的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

(二)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等入选专家或南粤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入选省“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或省“扬帆计划”中的“引进紧缺拔尖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中的带头人;

(四)其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C类是指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处于市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人员或具有发明专利的创新人员;

(二)携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我市创新创业,或与他人合作开展产业化项目开发,经我市认定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人员;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其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除须具备认定标准种类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表格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或通过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向所在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薄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能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核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三)报送办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审核的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单位印章,下同)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其中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的,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管理单位的,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公有制单位(须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办理。

(四)核准及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准认定。

(五)公示及发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人才类型等情况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种类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种类人才认定。

第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统一管理,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离开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并统一退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中县(市、区)单位的,交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退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并终止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离开我市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情形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促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创办项目扶持、住房和社会保障、随迁(随居)配偶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和中央、省驻湛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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