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时间:2023-05-23 13: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区国资委)负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为所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报告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审核事项和报告事项。

审核事项是指须书面请示区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政府审议同意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须向区国资委提供书面报告材料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企业须报区国资委审核同意。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申请破产、制订或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

(二)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专业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对外投资(含项目联建、联营、联合开发),对外融资贷款200万元以上(文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发行企业债券,对外提供担保、反担保(其中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购区外国有资产,收购非国有资产,购买专利技术、购置重要成套设备或重要物资(主营业务外)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宣传营销策划项目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在评估价值90%以下的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划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持股的事项。

(四)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结果,项目风险评估结果(须核准)的事项。

(五)资产托管、出租、项目对外承包经营及租赁他人资产年租金标的金额10万元、或者合同期限3年、或者商业门面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企业整体资产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等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方案事项。

(六)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现金、物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事项。

(七)企业制订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的事项。

(八)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方案,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高薪聘用人才及薪酬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竞争类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和非竞争类企业年度用工方案等事项。

(九)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的事项。

(十)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事项。

(十一)其它须报区国资委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第五条中的下列事项须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议同意。

(一)区政府重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发行债券方案的事项。

(二)企业整体搬迁改造,企业购置资产单项价值20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融资贷款金额5000万元以上,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收购本区外国有资产及收购非国有资产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上,转让国有产权评估价值500万元以上,国有股权转让底价在评估价值50%以下,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整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四)区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应报区政府研究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下列事项企业须向区国资委提供书面报告。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草案,投融资计划(包括对外融资贷款50万元—200万元),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年度工作总结,基础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免等事项。

(二)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三)企业对区国资委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执行进展情况。

(四)关联方交易,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关系到出资人权益、职工生存权益或者具有区内外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意见书,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法律(经济)纠纷案件等事项。

(六)企业职务消费年度统计的事项。

(七)涉及企业风险管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其它须提供书面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企业重大事项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区国资委提供书面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应经其主管部门、所出资企业审核转报或签署意见后再报告。特殊情况下,企业需直接报送区政府审定的报告应抄送区国资委。

第九条企业对所报告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决策审核程序,充分发表各方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区国资委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监事会和国有股股东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中介咨询评估、专家论证、法律审查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评估结果、论证意见、法律顾问(律师)意见,应作为附件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区国资委对审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权限应上报区政府审定的事项,在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国资委应在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后下达审核文件。

第四章     

第十一条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保证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决策程序科学、民主、合理、合规、合法。区国资委每年应对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全面检查。

对违反报告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降职、免职或解聘等处理。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五年内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股东代表的人选。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为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因未据实出具法律意见、评估报告、论证意见的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区级事业单位,进入改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工作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性国有资产活动的重大事项报告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万州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万州国资发〔20081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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