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3 17:3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要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推进实现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更高素质就业、更充分就业、更公平就业、更和谐就业。

(二)工作目标。力争20152018年,全市新增就业17.1万人以上,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安排市、县(市、区)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

(三)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当地就业状况及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四)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5年至2018年,市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省财政下拨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10%作为市级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创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创业项目和创业专家库建设、创业宣传等。(市财政局牵头)

三、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五)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重大项目立项、备案时,应评估项目创造岗位、人力资源需求等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与人力资源匹配度高的项目。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带动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六)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抓好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多渠道帮助企业融资,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抓好企业服务,抓好企业服务,做好能源、运输、人力等要素保障,使企业投资有动力、发展有活力。抓好招商引资,全力引进一批投入大、密度高、质量优的产业项目,以大项目带动工业大发展。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加快发展新业态产业;抓好研发设计与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与法律、质检技术与生产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与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配合)

(七)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府〔20157号),明确分工,共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保护小微企业核心产权专利。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八)预防失业风险。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规定条件,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将失业保险费率适当调整,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九)推进创新创业教育

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工作。以1所或多所职业学院为示范点,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引导各院校组建专兼结合、相对稳定,包括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人员、成功企业家和创业投资家等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创业导师”队伍。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建立创业教育基地,从资金、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为学生创业提供扶持、优惠等,鼓励和资助优秀的技术创意,以各种方式鼓励和指导学生自主设计、技术开发,引导学生从事和体验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创业实践活动,增加创业经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2.奖励成功创新创业。对获得“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的院校,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1.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允许租办公场地的网络商户参照市场租户的形式办理工商登记。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牵头)

2.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

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优惠政策经办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单位配合)

(十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900/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2.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3.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4.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局配合)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6.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市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目前原有3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增加建设1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本级积极推动建设1个创新创业综合孵化基地,辐射大西南和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及作为珠三角中心城市与山区产业转移联结点。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7.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按照“一中心、四组团、多点覆盖”的区域布局,形成“以端州城区为中心、肇庆高新区、鼎湖区和肇庆新区、四会市、高要区为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培育区,全市其它县覆盖推行地方特色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发展格局,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配合)

8.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在5年内保留其基本待遇,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9.扶持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养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市农业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配合)

五、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贯彻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三)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贯彻落实各项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残联配合)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深化“区洽会”和泛珠三角区域人力资源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

(十五)促进复员退役军人就业。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申请营业执照、就业创业政策办理可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配合)

六、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网点向基层和院校延伸。为就业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纳入参公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配合)

(十七)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市、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协调机制。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并提高权重。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抓紧出台配套贯彻意见、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建立部门间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加强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指导各地做好各项补贴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推荐访问:肇庆市 新形势下 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版权所有:鸿鹄范文网 2018-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鸿鹄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鸿鹄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80617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