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抚顺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23 18:35:07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抚顺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抚顺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

(二)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

(五)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六)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

(七)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但不得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拟提供担保企业的担保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债务不良记录、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案件危及自身生存的;

(四)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企业最近一次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际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质押反担保。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必须是依法准予抵押、质押的,所有权明确,无诉讼或争议,未设定抵押权、质押权,并依法已履行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资产或权益,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应当足够承担反担保责任。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以审慎的原则,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反担保方式。提供非保证方式对外担保的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资产;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以资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权)登记。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担保人向市国资委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书及《特殊担保事项申报表》;

(二)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

(三)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的有效复印件;

(四)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五)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六)被担保人的贷款证或贷款卡有效复印件;

(七)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八)反担保的有关材料

(九)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管理:

(一)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担保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经批准后方可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1.主债务合同的变更加重了担保人责任的;

2.被担保人转让主债务合同债务的;

3.担保合同的任何可能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变更;

4.原担保到期之前,被担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的。

(二)担保人负有依法监督被担保人履行主债务合同的责任,并应定期向担保的批准机构书面报告主债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若被担保人出现延迟还款或任何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的批准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三)主债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担保人应及时向担保批准机构报告主债务的偿付情况及担保责任情况。

(四)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终止后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包括办理注销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五)担保批准机构应对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及时了解可能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并督促担保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应经法律程序确认;担保人依法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应立即向担保批准机构书面报告;相关担保财产的处置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十七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事务,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四)每个公历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企业应将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对担保项目监管不力,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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