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广宁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3 19:35:10 来源:网友投稿

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广宁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广宁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县河道采砂暂行办法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肇庆市河道采砂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及范围

本暂行办法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管河道。

第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发证制度

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河道采砂均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已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三条 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进行采砂的河道进行测量和规划,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四条 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年度开采计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五条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审批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组织专家召开现场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后进行批复。

第六条 河砂的开采和销售

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在具备河砂开采资格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按《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河砂开采的相关工作。

河砂开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采砂单位进行河砂开采。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的采砂单位只负责河砂开采,并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不拥有河砂所有权和销售权,河砂销售由广宁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面向市场采取挂牌、拍卖、招标、零售等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第七条 采砂单位的选择

(一)河道采砂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二)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河道采砂单位。由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标工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符合规定的采砂单位。确定采砂单位后,由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与中标的采砂单位签订河砂开采交付合同,明确河砂开采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劳务报酬支付等相关内容。

(三)选择采砂单位的招标宜在县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文件可参照《广东省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08版)编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在确定河道采砂单位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二)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

3、船舶证书复印件(使用船舶采砂的);

4、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采砂单位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和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办理河砂开采的相关手续

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相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并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等和合同约定组织河砂开采工作,不得违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

第十条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一)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可采区所在地的镇水利站要监督管理现场采砂活动。

(二)成立现场监督管理机构。可由可采区所在地的镇水利站、委托的监理单位、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共同组成现场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联系人,采用“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采砂现场的采运砂行为进行管理。“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式样已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

(三)河砂总量核定。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现场登记运输量进行核定。

(四)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号、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五)采砂作业在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砂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的,由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河道采砂许可证》予以核准。  

第十一条 河砂销售和税费交缴

河砂销售由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向市场进行统一销售:

(一)定价机制。在充分咨询、听取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参照近年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费用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销售价格。防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二)销售方式。根据不同河道、不同标段、不同时段采取分期、分批销售。以挂牌、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为主,零售为辅的销售方式。

1.  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出售河砂的,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并按挂牌、拍卖、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采取零售方式出售河砂的,可以在采砂现场或堆砂场直接面对用户进行销售。目的是满足当地市场需求,有效保证市场供应和平抑河砂销售价格。堆砂场的设置由广宁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选址和建设,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三)销售税费。涉及河砂销售经营政策和法律规定应付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税费等均由广宁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缴付。

(四)销售收入。河砂销售收入由广宁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和扣除必要成本后的销售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参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对的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收入、成本支出等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完工验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采砂者应在10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县河道采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采砂管理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河砂可采区的划定、审批、发证、执法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等工作。协调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二)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负责依照合同约定对河砂开采作业者的开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广宁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和采砂单位必须落实安全责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安全管理费用。广宁县城市发展公司负责制订河砂开采、管理、销售途径和价格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可采区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非法采砂等犯罪行为。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经营收益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河砂经营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做好采砂工作经费和利益分配等款项拨付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县、镇两级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县监察局负责督促县河道采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县审计、税务、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及时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税收等费用,加强征收费用的执法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河道采砂监管

各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加大经费投入,按照水政执法标准化的规范和要求配足执法装备,以及加快现代科技手段在水政执法中的运用,不断提升我县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装备水平。要加强县各部门之间河道管理联合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完善相关部门水政执法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实现打击、整治、监管河道违法水事行为的无缝对接。同时严格执行巡查值班制度,监督防范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维护我县和谐稳定的水事秩序。

第十五条 本实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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