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制度】饶河县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8 15:00:11 来源:网友投稿

饶河县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严肃追究突发事件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双鸭山市应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制度】饶河县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应急制度】饶河县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整文档)


饶河县应急管理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严肃追究突发事件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饶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事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在饶中、省直和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及未按规定程序和渠道上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九)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十)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十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十二)未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管理文件通知精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它应当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诉要求追究且应当追究责任的;

2、行政首长、应急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或要求追究责任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追究且应当追究的;

4、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追究的;

5、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二)责任追究主体

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进行追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员进行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决定。对其他人员追究,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决定。

(三)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对需要追究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认为追究对象有违反本制度所列行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对追究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追究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报告;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追究的依据告知追究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追究对象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予采信;经本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对追究对象给予追究、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的决定;应当将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追究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监察机关对追究对象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任免机关对追究对象的调查、处理,按照任免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调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应急管理工作行政追究结果,应当作为各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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