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8 17:40:11 来源:网友投稿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依据省安委会《关于认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2015年复产

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依据省安委会《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安发〔20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矿井复产复工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自2015320日开始,20155月末结束。

二、生产矿井复产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必须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二)申请验收的矿井必须在验收前出具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三)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

(四)矿井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1.煤矿(以井口为单位)必须配齐人、证、岗相符的经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如在七煤公司培训需由七煤培训中心出具证明或提报培训档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技术负责人(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是:矿井每个班次每个工作面配备1名瓦检员,三个班共备用1名瓦检员;每班次每个工作面配备1名放炮员,三个班共备用1名放炮员;绞车工每班1人(2米及以上绞车每班配备2人),三个班共备用1人,井下如有二段绞车按三班作业,每班配备1人;电钳工每班1人;安检员每处矿井每班1人,备用1人;值机员3人;监测工1人;班组长每班每个面1; 探放水工每矿至少3人;井下有采煤机的、使用固定或移动抽放泵的按照实际需要配备采煤司机和抽放工。

2.矿井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技术人员。

3.矿井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全员培训合格。

(五)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煤矿要与该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国有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必须与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签订测量协议后在复产前重新复测上图,复产后按月由测量队实施测量并出具与实际相符的图纸,图纸必须由测量单位测量负责人签字,测量单位加盖公章,再由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

(六)矿井主副井筒或采区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达到同一生产水平。矿井井下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按规定淘汰木支护,淘汰非正规采煤工艺,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淘汰非阻燃电缆、风筒、输送机胶带等。

(七)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企业、市、区(县)联网并保证系统灵敏可靠、安全运行。紧急避险系统未完成的,必须做出限期完成承诺。

(八)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暖风设施符合规定。

(九)矿井必须有落实“逢掘必探”措施,探水钻数量和能力(探水深度和角度)符合探放水要求。有针对性探放水措施、专职探放水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有详实的探放水记录和带班井长现场签字验收单(建档备查)。依据《关于开展我市地方煤矿水害隐患普查治理活动的通知》(七煤安监办发〔2013116号),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完善防治措施。

(十)高瓦斯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落实瓦斯治理措施;高瓦斯矿井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建设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并报批,实现应抽尽抽。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十一)矿井主提升设备及配电设施符合规定。绞车安全保护齐全、完好、可靠。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人车及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十二)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十三)矿井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规范的密闭档案,落实密闭管理制度,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十四)矿井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必须有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并且有备用排水管路。

(十五)矿井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管理费用;按规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经过检定合格。

(十六)矿井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相关规定,带班下井矿领导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复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井采矿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有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专篇批复文件等各项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

(二)申请复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在验收前出具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五)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应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矿井按国家要求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七)矿井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合格,人证岗相符并经市、区县两级培训部门核定。

(八)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煤矿要与该国有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国有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必须与具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签订测量协议后在复工前重新复测上图,复工后按月由测量队实施测量并出具与实际相符的图纸,图纸必须由测量单位测量负责人签字,测量单位加盖公章,再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区县煤管局必须组织煤矿定期与周边矿井交换图纸。

(九)矿井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井下主要巷道、工作面按规定严禁采用木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输送机胶带等。

(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一)矿井必须严格落实“逢掘必探”措施,探水钻数量和能力(探水深度和角度)符合探放水要求。有针对性制定探放水措施,配备专职探放水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有详实的探放水记录和带班井长现场签字验收单(建档备查)。依据《关于开展我市地方煤矿水害隐患普查治理活动的通知》(七煤安监办发〔2013116号),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完善防治措施。

(十二)矿井应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人车及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十三)矿井主提升设备及配电设施符合规定。绞车安全保护齐全、完好、可靠。矿井有安全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十四)矿井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十五)矿井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施工,无超层越界行为。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规范的密闭档案,落实密闭管理制度,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十六) 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经过检定合格。

(十七)矿井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相关规定,带班下井领导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四、限期退出矿井复产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矿井必须在验收前出具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二)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

(三)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矿井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五)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跟踪定位系统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企业、市、区(县)联网并保证系统灵敏可靠、安全运行。

(六)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七)矿井必须有落实“逢进必探”措施,探水钻数量和能力(探水深度和角度)符合探放水要求。有针对性探放水措施、专职探放水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有详实的探放水记录和带班井长现场签字验收单(建档备查)。依据《关于开展我市地方煤矿水害隐患普查治理活动的通知》(七煤安监办发〔2013116号),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完善防治措施。

(八)矿井主提升设备及配电设施符合规定。绞车安全保护齐全、完好、可靠。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人车及提升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九)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十)矿井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规范的密闭档案,落实密闭管理制度,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十一)矿井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必须有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并且有备用排水管路。

(十二) 按规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经过检定合格。

(十三)矿井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相关规定,带班下井矿领导数量达到国家要求。

(十四)矿井复产前必须重新复测上图,复产后按月实施测量并出具与实际相符的图纸,图纸必须由测量单位测量负责人签字,测量单位加盖公章,再由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

(十五)矿井在复产前必须作出于201512月底前关闭退出承诺,并与所在县(区)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由县(区)政府审核同意的主体企业组织生产。

五、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符合矿井复产复工验收必须具备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验收标准在区县煤管局的指导下由煤矿企业法人组织逐项自检。矿井自检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签字)以正式文件行文向区县政府提交验收申请。

(二)区县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区县政府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经区县主管领导、区县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以区县政府正式文件行文报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联合验收;矿井为限期退出矿井的,由区县自行组织验收后,合格后以区县政府正式文件行文报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市煤管局、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市级煤矿行管和监管责任。在区县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煤管局牵头组织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市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煤管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签字同意后,以市地方煤矿停开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向区县下发准予煤矿复产复工通知。限期退出矿井经区县政府正式文件行文报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以市地方煤矿停开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向区县下发准予煤矿复产复工通知。

六、生产矿井申请复产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采掘、通风、机电、地测等技术人员任命文件。

(四)矿井安瓦检仪器仪表检定证明和矿井煤层自然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指数鉴定报告。

(五)经测量队重新复测,并经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矿井经审批的采掘作业规程(规程不是2014年以前的验收工作面)。

(七)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矿井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证明和参加工伤保险证明、职工体检表以及有安标的劳动防护用品(查阅发放记录)。

(八)矿井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九)经区县审核后的矿井密闭档案;

(十)矿井应急预案、经审核备案证明材料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十一)探水钻购买发票、产品合格证、安全标识证;探放水记录。

(十二)主扇反风演习记录。

(十三)瓦斯等级鉴定证明。

(十四)双电源证明。

(十五)煤矿大型在用设备检测证明及检修验收报告。

(十六)与大矿相关联的煤矿与国有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与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

(十七)矿井质量标准化证明材料。

(十八)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书。

(十九)高瓦斯矿井建设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设计批复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十)矿井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二十一)矿井救护协议。

七、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申请复工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经省级部门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专篇批复文件等各种审批手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矿井安瓦检仪器仪表检定证明和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指数鉴定报告。

(六)经测量队重新复测,并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七)矿井经审批的作业规程(规程不是2014年以前的验收工作面)。

(八)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矿井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证明和参加工伤保险证明、职工体检表以及有安标的劳动防护用品(查阅发放记录)。

(九)矿井救护协议。

(十)矿井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十一)经区县煤管局审核后的矿井密闭档案;

(十二)矿井应急预案、经审核备案证明材料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十三)探水钻购买发票、产品合格证、安全标识证;探放水记录。

(十四)瓦斯等级鉴定证明。

(十五)双电源证明。

(十六)与国有大矿相关联的煤矿与国有大矿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与国有大矿不相关联的煤矿与有丁级以上资质的地质测量队签订测量协议。

(十七)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说明书及设计图纸。

(十八)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八、限期退出矿井申请复产验收需提报的内业资料

(一)矿井简介(其中要有矿井所处区域位置、矿井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情况)。

(二)矿井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矿井安瓦检仪器仪表检定证明。

(五)经重新复测,并经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的矿井各种图纸(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矿井经审批的采掘作业规程。

(七)矿井缴纳3000万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八)经区县审核后的矿井密闭档案;

(九)矿井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十)矿井质量标准化证明材料。

(十一)矿井领导入井带班制度、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矿井救护协议。

(十三)矿井作出于201512月底前关闭退出承诺书,与所在县(区)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书,由县(区)政府审核同意的主体企业组织生产的证明材料。

九、组织机构

为加强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长:韩立华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云鹏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生江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闫春光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志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剑秋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德春 黑龙江煤监局佳合分局局长

            曹晓东 市煤管局局长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尹茂志 市安监局副局长

            田林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田志堂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刘万生 市煤管局总工程师

            刘玉泉 勃利县副县长

            刘永辉 桃山区副区长

            孙立文 市检察院反侵权渎职科科长

            孙吉林 黑龙江煤监局佳合分局副局长

            孙庭文 市纪检监察六室主任

            张壮初 新兴区副区长

            张艳文 茄子河区副区长

            张淑清 市人社局副局长

            周德威 市公安局经保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煤管局,主任:曹晓东(兼)。

十、有关要求

(一)监督指导煤矿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启动。具备验收条件的煤矿在启动维修整改前,必须制定开启主扇及入井检查的措施,对井下各系统、瓦斯、顶板、风量分配、涌水量、供电设备等制定周密的检查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方案经区县煤管局批准并由区县煤管局监督实施。重点矿井区县部门领导亲自入井,其它矿井安监员入井指导监督煤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矿井启动维修整改期间严禁施工生产性整改工程,严禁动用火工品。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开展,在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上取得实效。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推卸责任,保证工作质量。区县政府要成立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在市、区县两级政府领导下统一进行。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市、区县煤管局主要负责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矿井开采界限、层号、区域等方面的核准验收;市、区县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煤矿火工品管理,依据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产通知批供火工品;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劳动合同审查和工伤保险办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煤矿营业执照审核办理工作;市、区县监察局主要负责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纪律监督;市级各部门严格履行主管领导把关签字程序。

(三)严把验收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参加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验收标准,严格对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作,现场验收工作要看全查细,不能有漏项。对于矿图与实际不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施工隐蔽工程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复工验收。要做好验收工作写实,严肃工作纪律,严禁降低验收标准。要严格落实“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申报复产复工验收的矿井,必须由区县政府审核达到准入条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备案。

(四)合理调配监管人员,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区县政府及各级行管监管部门,要调配好复产复工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力量,两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要严防矿井私自恢复生产,对私自启动维修整改或生产以及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一经发现决不姑息迁就,不准参与整合重组工作并予以关闭,真正做到停得住、关得牢。要以更严肃的工作态度,更严格的措施、更严厉的手段打击“三非”、“三违”、“三超”行为。煤矿开工生产后,凡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符的,不但要严肃追究企业申报责任,还要追究区县政府验收把关责任。

(五)做好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的申报及统计上报工作。市、区县验收办要安排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的申报及统计上报工作,市验收办不接待和受理煤矿企业的复验申请,区县验收办要严格把关,市验收办不受理验收不合格或内业资料不全的验收申请。区县验收办每天向市煤管局和市验收办报送待验收和整改矿井名单,市验收办每天向省煤管局、市政府和佳合分局报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进度情况。对验收合格矿井名单不定期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后,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必须按照区县煤管局审批或备案的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变更、增设作业场所。区县政府必须加强对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矿井的安全监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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