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制度】宁明县水利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5-30 15:15:04 来源:网友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强化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承办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宁明县水利局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宁明县水利局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强化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承办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精暴刁难;二是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三是应当场办理;四是下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人员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五是对办理事项不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符合纶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六是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七是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单位造成延误办理;八是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九是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十是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第三条  局机关、各股(站、室)负责人及干部职工对局的各项工作完成负责、如在工作中出现事故、重大失误,严重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以及局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及不良影响的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在服务窗口值班时(含不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而交给承办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擅自离岗,没有责任心,违反规定的,出现问题,追究其本人及所在股(站、室)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在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制度办事,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及影响较大者,追究其本人及所在股(站、室)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不履行服务承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执、顶撞、口角、追究其本人及所在股(站、室)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擅自承揽工程,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追究其本人及其所在股(站、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不良后果及影响者,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九条  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及局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每个干部职工都有权制止,对熟视无睹,不进行制止者,追究其责任及相关现场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以上责任追究,实行追究累加制,在年度中,多次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当年年度的评优资格和奖金,并视情节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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