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方案】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3-05-30 18:15:05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含驻盘央企、驻盘省企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方案】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方案】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含驻盘央企、驻盘省企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国有企业减负与优化资源配置相结合,促进分离后的“三供一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政策引导和与企业为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不采取成建制移交的方式,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

2.规范标准、有序实施。坚持多渠道筹资,国有企业与政府共同承担改革成本。依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标准,以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移交改造,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坚持“先移交,后改造”,制定移交改造标准、工作流程等,保证移交改造后的设备正常运行。

3.职责明晰、有效衔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

二、移交范围

国有企业(含驻盘央企、驻盘省企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主要涉及国有企业所承担的职工家属区和周边其它单位住宅及办公场所的供水(含工业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物业管理及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协商一致同意移交的市政管理等。

三、工作目标

在推进驻盘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驻盘央企、驻盘省企和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使其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采取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的形式,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接收企业

结合我市1+6+2”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实际,“三供一业”接收企业及接收业务安排如下:

1.盘锦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务集团)为国有企业供水业务接收企业;

2.国网盘锦供电公司为国有企业供电业务接收企业;

3.盘锦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市政集团)为国有企业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和市政设施接收企业。

各接收企业正式接收后,实施市场化改革,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五、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责任分工

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要做好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1.人员安置。在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开展移交和接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接收企业以市场化方式优先聘用移交企业人员,无法被接收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2.移交衔接。接收企业要提前介入,配合移交企业做好移交业务前、中、后期的全面控制管理工作,保证符合改造标准并顺利移交。

3.运维责任。移交双方要在移交协议中明确移交日期(以改造资金全部到位日期为移交日期),移交前由移交企业负责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由接收企业配合;工程改造期间,由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工程竣工后,由接收企业独立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4.施工保障。移交企业与所在地政府要协调相关单位和用户,保障施工条件。

5.手续办理。移交企业用地红线内的相关手续办理以移交企业为主,接收企业配合;红线外的相关手续办理以接收企业为主,移交企业配合。

6.损坏赔偿。改造施工过程中,因道路开挖等造成的损坏,在移交企业用地红线内的,原则上只恢复不补偿;红线外涉及市政、绿化等公共部分的,原则上只恢复不补偿,由接收企业按相关程序做好报批及验收工作,非公共部分由接收企业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办理。改造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恢复资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7.资金申请。改造资金经地方政府与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共同确定后,由移交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实施改造。对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物业,由移交企业向总公司申请全额补贴,确保按照标准建立、补足维修资金,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8.信访维稳。移交企业要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向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职工、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预防和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信访问题。所在地政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与移交企业共同做好维稳工作。

9.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双方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六、组织保障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具体如下:

1.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移交企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筹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2.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组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专项工作组和2个重点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组(辽河油田公司和北方华锦集团),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移交企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分别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1.明确政策措施。驻盘央企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驻盘省企、市属国有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可以通过申请城区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资金或通过变现接收“三供一业”相关土地资产等措施筹集资金。

2.明确分离移交费用。驻盘央企按照《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盘政办〔201642号)执行;驻盘省企、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和监理费等。

3.规范审核程序。接收企业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5.明确财务规则。移交双方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创新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移交原则上由盘锦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盘锦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积极与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服务企业合作,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相关单位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八、责任分工

盘锦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工作组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等和各级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国家批准下达的专项改造资金。

3.市国资委负责办理市属企业资产划拨事宜。

4.市发改委负责改造项目立项和审批工作。

5.市人社局负责做好“三供一业”人员移交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6.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实施供热、供水和物业管理维修改造施工等事宜。

7.国网盘锦供电公司负责接收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

8.市油田办负责辽河油田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综合协调工作及辽河油田公司专项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9.市经信委负责供电设施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及北方华锦集团专项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10.各移交企业负责本企业的资产清查、社会稳定和资金争取等工作,承担移交改造的运行维护责任。辽河油田公司和北方华锦集团等重点移交企业要指定专业部门负责企业的维稳工作,切实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而引发的信访问题。

11.各接收企业负责配合移交企业做好资产清查、人员安置和运行维护等移交前、中、后期的衔接工作,负责组建专家组、制定移交标准和编制改造方案等工作。

12.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所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

九、进度安排

20173月末完成移交项目对接协议签订工作。20176月末完成移交项目工作。2017年底完成移交项目维修改造工作。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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