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方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1 17:10:08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市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基本建成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通过实施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开展签约服务等,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职责分工为村民提供相应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采用适宜技术、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服务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按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配备,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优先配用女乡村医生。人口较少不宜独立设立村卫生室的行政村或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巡诊或采用邻村代管等方式配置乡村医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全县(市、区)和开发区范围内乡村医生的统一调配使用,确保乡村医生服务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3.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按规定进行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医技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4.实行乡村医生聘用管理。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同意推荐,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格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可由村民委员会从符合执业条件的乡村医生中公开选举确定并聘用,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5.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监督指导乡村医生规范执业行为、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业务操作流程、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合理用药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严格乡村医生业务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承担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和居民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人员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二)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500人以下的行政村或临近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河北省下发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有条件的可增加建筑面积。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进一步改善其配套设施,满足其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生活等所需,全面改善村卫生室服务环境,提高集体性质村卫生室利用率。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应无偿提供给乡村医生或卫生院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保障村卫生室运行。村卫生室用水、用电、取暖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将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补贴范畴,由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3.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成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核心,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药品购销、远程培训、绩效考核等信息互动的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系统。

4.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可采取政府补助设立乡村医生风险补偿金,也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三)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1.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及互联网等远程教育模式,开展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力争到2020年实现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100%。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级政府可适当予以学费补助,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农村中、西医专业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

2.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计划,通过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接受培训。对乡村医生每年不少于2次的免费规范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安排乡村医生进行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年轮流一遍。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进行免费培训。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推进乡村全科医师队伍建设。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1.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引进机制。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制定相关引进人才的激励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市县乡各级医疗机构人员、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锻炼和医师多点执业等相关规定,引导县、乡医疗机构优秀临床医生领办村卫生室,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提升村卫生室技术服务水平。鼓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开展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2.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乡村医生注册及执业情况,科学编制本辖区的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规划,为村卫生室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毕业后参加“3+2”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到2020年,原则上新入职的乡村医生应经过“3+2”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2016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一般诊疗费等有关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3.落实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与村干部相衔接。在2015年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8元的基础上, 2016年及以后年度标准按政策调整。

4.鼓励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根据本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违反规定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5.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保障当地农民群众服务需求和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且属必须独立设立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通过县级财政给予补贴的方式保障其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机制。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被聘用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对在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自行制定。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乡村医生总量以及服务人口和服务需求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可以劝其退出乡村医生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二)落实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制定养老政策、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培养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完善经费拨付方式,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公用账户,专门用于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及一般诊疗费核算拨付和现金支取,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按照“按季预拨、考核结算”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发改、财政、人社、物价、教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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