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办办法】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4 1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办办法】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办办法】县“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纳入常委会议议事范围,要遵循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由县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从我县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县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等)、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科级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及确定;公开选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员。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担保项目;采购大宗物资、设备;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2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常委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委报告,县委按程序予以确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除此情况外,必须经县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二)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县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县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县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十七)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的重要内容。

(十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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