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办法】中山市锌铁棚改造实施办法

时间:2023-05-22 11:10:08 来源:网友投稿

锌铁棚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锌铁棚升级改造,鼓励用地单位“拆棚建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城市发展腾挪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中山市锌铁棚改造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中山市锌铁棚改造实施办法



锌铁棚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锌铁棚升级改造,鼓励用地单位“拆棚建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城市发展腾挪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内,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的用地上已建成的锌铁棚等简易建(构)筑物,经审定符合城乡规划发展需要,可以进行改造的项目。

不属于上述内容的锌铁棚不得纳入改造范围,并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我市锌铁棚的改造分别成立市、镇(区)锌铁棚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镇(区)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锌铁棚改造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经信和城建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和消防局等部门以及各镇区。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镇(区)领导小组由各区办事处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经济和城建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镇(区)下属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区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市锌铁棚改造相关工作,牵头收集、汇总锌铁棚改造相关资料。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控规出具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开展相关规划审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拟改造项目进行闲置地情况调查,开展相关用地审批工作,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合同的补充协议。

市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和消防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锌铁棚改造的相关工作。

镇(区)政府:负责具体跟进本辖区内锌铁棚改造规划和实施工作,开展辖区内现状锌铁棚的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案,对拟改造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编制《锌铁棚改造规划》及实施方案。严厉制止新的锌铁棚违章建设行为,做到锌铁棚新建“零增长”、存量“负增长”。

第五条  锌铁棚改造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划但确需进行改造的锌铁棚项目应及时调整相应规划。

第二章 锌铁棚改造的规定

第六条  各镇区要编制《锌铁棚改造规划》,重点明确今明两年的锌铁棚改造项目。纳入《锌铁棚改造规划》的改造项目,市、镇两级给予大力支持。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证性质功能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锌铁棚可直接按本办法推进改造工作。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证性质功能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锌铁棚,由相关镇区尽快梳理,并按程序启动控规调整工作。

第九条  锌铁棚改造必须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中需明确动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投资计划、建成后预期效益等。若需分期改造的,各分期情况也需要在改造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

第十条  纳入《锌铁棚改造规划》的锌铁棚改造项目,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属地镇(区)政府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包括:

(一)锌铁棚改造项目的书面申请和改造方案;

(二)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房地产证明文件及相关报建资料等;

(三)现状用地测量图(含地上建筑物分布图、面积汇总表);

(四)改造项目概况表,包括项目规模、投资额、建成后预期成效、锌铁棚改造实施预计动工时间和预计竣工时间;

(五)改造项目总平面图;

(六)改造承诺书,明确违约的责任及后果、项目方需要协调的事项等。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凡纳入《锌铁棚改造规划》的项目,市、镇两级有关部门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压缩各环节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  为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属地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锌铁棚改造项目的工业用地纳入工业用地指标控规专项调整工作中,集中调整改造规划指标。涉及土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市规划局和各镇区要加快相关规划的调整和审批工作。涉及锌铁棚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或维护工作需在2015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已纳入《锌铁棚改造规划》项目的工业用地,允许适度提高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但提高的幅度不超过政策规定的20%,且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不准分拆出售。

第十四条  加快对拟改造项目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中土函[2015]834号)、《关于促进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中土函[2015]8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锌铁棚改造项目应于20161231日前动工。

第十五条  锌铁棚改造项目用地转让,按照《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干事项的通知》(中土函〔20142007号)执行,鼓励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形式合作改造开发。鼓励连片改造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整合。

第十六条  属于拆棚建楼的锌铁棚改造项目,可参照享受我市“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相关优惠政策如遇政策调整的,需按调整后的政策或届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改造面积大,且改造后大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锌铁棚改造项目,对其除用于生产经营之外的部分用地,可支持按照商品厂房有关规定进行商品厂房开发。

第十八条  锌铁棚改造项目符合建设规划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附件。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日期最迟不超过20161231日。未按时间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商业的用地已建成锌铁棚等简易建(构)筑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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