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方案】海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3 1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方案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海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银行方案】海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

贷款试点的实施方案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国家、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海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有法有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全国人大授权试点期限至2017年底。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中,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与农村基础性制度的协调配合,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及责任落实

(一)完善试点工作制度

制定海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试点地区及相关单位,并报鞍山市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各金融机构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海城市支行备案。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海城支行,海城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63月末。

(二)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海城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责任单位:市农经局。

完成时限:201612月末。

(三)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和评估的配套服务

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评估主体健康发展,研究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评估工作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责任单位:市农经局。

完成时限:20169月末。

(四)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

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探索建立和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

责任单位:市农经局、市法制办。

完成时限:201612月末。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研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完成时限:201712月末。

(六)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

结合试点地区实际,采取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积极防范、控制和化解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完成时限:201612月末。

(七)指导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指导金融机构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

完成时限:201712月末。

(八)对试点工作开展年度评估

海城市试点工作小组每年向鞍山市试点工作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市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提供当年试点情况总结,市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和分析研究全市试点情况,以市政府名义报送鞍山市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612月末、201711月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海城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民银行海城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农经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农信社等单位为成员,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海城支行。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试点工作,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作。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成员单位及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国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并于4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监测分析。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市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机构按季度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工作动态进展和经验做法,由人民银行海城支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和上级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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