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意见】推进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3 18:40:1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企,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意见】推进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意见】推进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企,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关于推进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国有企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关键环节,贯彻落实《意见》对于企业实现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国有企业决策中的重要体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仅能够集中各方智慧,避免决策失误,而且能够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同时,能够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主导作用,统一思想,提高决策执行力。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认真贯彻《意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权力行使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力依法合规行使。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辽宁省国资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辽国资党委【201030号)和《抚顺市国资委党委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抚国资党发【201411号)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相一致、相统一、相结合,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决策规范。

(二)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会议研究、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中,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和决策规律,统筹各方因素,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四、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范围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1、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1、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可行性研究。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特别是对决策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对议案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2)征求各方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职工群众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党组织参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

4)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集体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决策做出后,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得到批准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2、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通过组织选拔、董事长(总经理)提名、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或其他方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企业党委指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征求企业和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

3)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4)严格执行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和任前公示等制度。

五、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要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既要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又要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又要发挥主要负责人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必须带头遵守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议事的程序,做出科学决断;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加强沟通,尊重和支持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

(二)正确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经理班子办公会的关系。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会要按照各自职能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党委会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体负责;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要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在决策中,既要保证企业党组织维护和支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会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在企业决策中得到尊重和体现。

(三)正确处理好履行制度与提高效率的关系。企业各决策主体要在严格履行决策制度的基础上,优化决策程序,把握决策时机,着力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六、提高贯彻落实《意见》的执行力

(一)制定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报国资委审查批准。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界定各决策主体的职能定位、职责范围和管理边界。建立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考核评价制度、评估制度、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各决策主体议事范围、程序和形式,确保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有章可循。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结合实际,把党组织决策的内容具体化,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的程序。决策前,董事长、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应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党委会应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使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尊重和体现;决策后,企业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如发现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关键在领导班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要把企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水平。

(五)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要依据各自职能,强化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事项的实施督办,对执行不力、实施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改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国资委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七、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抓细抓实。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是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制度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国资委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党委要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完善监事会管理办法和责任制度。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国资委党委和企业党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督促检查的重点,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重点放在制度是否建立、主体是否到位、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严格、监督是否有力上,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要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决策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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