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马鞍山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5-24 19:35:13 来源:网友投稿

马鞍山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马鞍山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马鞍山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马鞍山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以及工业经济倍增、新型城镇化和以港兴市战略,依托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县区、开发园区实行征地与就业同步推进机制,在制定征地方案时,同步制定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方案,组织被征地农民就地就近进园入企就业。不断拓展就业新空间,在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结合生态城市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优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积极扶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在经济转型发展中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县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对小微企业租用厂房的,给予一定期限租金优惠,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采购计划应适当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建立我市初创企业产品目录信息库和实物展示平台,在同类产品采购中,给予优先推荐。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缴费票据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500/人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100/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人的补助。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根据介绍就业的人数,按照200/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项目洽谈、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前中后”全程用工对接服务机制。建立用工信息联络员队伍,定期收集发布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加强企业与高校、职业类院校、镇(村)以及外地劳务对接,建立企业用工调剂服务机制。鼓励驻马高校毕业生留马就业,积极支持驻马高校举办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活动,并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招聘。鼓励引导外地劳动力来马就业,积极组织我市企业赴异地开展招聘活动。大力发展人力资源产业园,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指导企业依法改善用工管理,合理制定用工计划、招聘条件和薪资待遇等,不断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推动企业和职工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企业用工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企业用工“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引导职工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劳动争议。

(四)健全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机制。落实国家和省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岗位、转岗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功能。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失业风险应急机制,对结构调整、重大灾害等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风险的,积极争取利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进行预防和调控。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五)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宽市场准入、深化注册资本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等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依法依规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进一步完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流程。

(六)支持创新创业公共平台建设。建设市级示范众创空间,引导和推动各县区通过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为主体、服务功能齐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根据创业园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不超过3年)的标准给予各类创业园创业服务补助。将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物管费、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等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提前孵化成功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各类创业园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搬家补贴。以上各项补贴依据现行市对县区财政体制分担。进入各类创业园的创业者到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招聘人员的,免收摊位费。

(七)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富有创业热情,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掌握相关技术及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培育扶持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融资,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稳健发展众筹,积极开展实物众筹,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规范发展网络借贷,拓展创业创新融资渠道。

(八)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调整就业资金支出结构,加大担保基金投入比例,完善“整贷直发”模式。增加经办银行,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业者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扩大青年创业贷款规模,鼓励县区建立创业引导贷款基金,为青年创业者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初始创业贷款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发展创业贷款。

(九)大力扶持电商创业。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政策措施,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扶持现代物流快递配送、互联网金融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等发展,催生新兴业态。鼓励县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开展电子商务培训,鼓励在校大学生和农村劳动力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产品优势发展电子商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十)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驻马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将地方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

(十一)支持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补贴、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的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二)提升创业教育和培训水平。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市级中学生创业教育基地,将创业教育延伸至中学。开展创业素质测评,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成功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培训师队伍,每年开展创业培训观摩教学交流和评优活动,对优秀培训师给予奖励。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定期开展以创业实务和技能为主题的“菜单式”创业专题讲座。鼓励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机构设立创业者见习基地,全面实施“测评、培训、模拟、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

(十三)健全鼓励创业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创业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县及县以下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可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期满的毕业生。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拓宽就业见习岗位开发渠道,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留马就业和引进机制,高校毕业生留马就业、创业可享受我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一次性全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五)重点援助困难人员就业。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帮助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实现至少有一人就业。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的,对前述一次性补助予以追回。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完善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鼓励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给予补贴。

(十六)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通过充分转移就业示范村和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发展劳务经纪人,推进镇(村)与企业劳务对接,持续打造以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的“半小时就业服务圈”,即农村劳动力就近到县区、乡镇工业园区就业,上下班路程半小时左右,实现“早出晚归”的就业模式,鼓励引导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就业,有效提高就业和生活质量。

(十七)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落实税收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强化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政策措施。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要有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鼓励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通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举办“退役士兵招聘周”等活动促进退役士兵市场化就业。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原则,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充分就业社区(乡村)创建活动,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基层平台建设,定期开展市、县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创建评比,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强化市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政策宣传、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县区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作用,将创业服务送到百姓身边。在驻马高校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全面指导在校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工作。设立创业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成立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市级服务团成员在100人以上,县区在50人以上,市域范围内专家资源共享。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完善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思维,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智能化招聘信息系统应用,推进智能化招聘系统向县区延伸使用。实现智能化招聘系统、人力资源网(人才网)、创业网、就业创业微信平台、有线电视数字频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就业创业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共享开放,建立健全用工求职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实现用工需求与求职需求实时有效对接。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就业创业专业化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深化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改革。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政策,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鼓励人力资源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企业咨询、人才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立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引导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我市城乡未入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职业类院校免费入学政策。鼓励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促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对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省市政策规定给予资金补贴。指导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选拔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学术带头人、首席技师,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定期选派企业优秀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参加出国(境)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城乡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免费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最高每人不超过5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县区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劳动者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援助政策。城乡劳动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地就近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凭证。加快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减少纸质证件的发放和使用,逐步实现“证卡合一”。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经济信息化、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十四)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完善市县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县区、有关部门就业创业工作力度和工作实绩。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关县区、单位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给予配套,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县区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市属高校应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在生均财政拨款经费和学费等事业收入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经费。

(二十六)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就业统计工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内容。建立全市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适时发布调查失业率。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产业园区、用工企业、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内容,提高监测质量。建立就业形势部门定期分析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形势会商。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通过在电视台开播就业创业频道、在主流平面媒体或门户网站开辟就业创业专版(专栏)、举办政策对话会、设立微信公共平台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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