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办法】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1 19:05:07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办法】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办法】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修水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九发〔20168号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二章  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全县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调一致后报县政府批准,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是县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企业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企业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范围: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企业应在正式成立30日内,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出资企业再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变动产权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31日至430日。企业要在认真清查期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建立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的档案,随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清查,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布置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应进行资产清查: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消等经济行为及产权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3.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

4.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详细了解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情况必须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由企业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布置,制定本企业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报县国有资产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将资产清查结果书面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其审计质量受县级审计机关监督。

第五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内部分配、对外投融资、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决策可行性研究,听取专家意见;

2.董事会或总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4.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

5.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场地门店),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设备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规进行,工程招投标参照招投标法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产权归属同级人民政府,税后利润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本级财政,其上缴比例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县审计局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企业将税后利润缴入县财政金库。

第二十七条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在年末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等审核确认后再按所在企业的股份比例分别核算税后利润,并由企业将国有股权分红额全额缴入县财政金库。

第六章  企业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管理。

用工原则上实行聘用制,企业需补充员工时要在县政府网站或县人才交流中心公开发布用工信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择优录用,用工企业应根据绩效为员工发放工资,同时应按规定为其交纳社保金。

第二十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原则上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数,且原则上工资奖金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奖金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按企业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不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平均工资奖金相应降低。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专车。车改前,企业不得购置公务用车,车改后企业负责人用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管理。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职按照不超过26平方米控制,副职按照不超过20平方米控制。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办公用房。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严禁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三十三条 通信费管理。

企业应采用年度预算方式对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通信费用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企业负责人工作性质及业务量,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企业负责人每月报销标准:正职不超过200元,副职不超过150元。

第三十四条 业务接待管理。

企业应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企业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统一结算,不得将招待费用量化到个人。

企业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企业公务接待开支具体标准参照修水县财政局《关于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企业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研究。

具体差旅费报销标准及要求参照《修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行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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