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优秀范文】

时间:2022-07-14 11: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优秀范文】

 

 最新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 实施主体:纪检机关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 相关人员 初步核实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3 条 核查组 经批准

 调查谈话 相关人员 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8、34、35 条 审查组 经审批 重要的调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审查谈话 被审查人 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7、29、30、34、35条 审查组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审查谈话方案 1、由 2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2、立案审查后,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3、审查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谈话函询 被反映人 问题线索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18、21条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 要 负 责 人 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1、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2、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3、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提醒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 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之后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1、24条 纪检机关或移送有关党组织

  诫勉(谈话)

 被谈话函询、被核查、被审查人 谈 话 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之后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 21 条、《纪律处分条例》第 19条、《党内监督条例》第 21 条、《 问 责 条例》第 7 条 纪检机关、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党的工作部门 详见中办印发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 则 ( 中 组 发〔2015〕12 号) 1、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2、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免予党纪处分的。3、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4、《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向组织部门通报,问责决定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提醒谈话 领导干部 和中共党员 日常教育或核查后 《党内监督条例》第 21条 有关党组织负责人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谈心谈话 班子成员和中共党员 经常性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9 点 党组织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责任约谈 领导干部 经常性 《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约谈办法(试行)》 各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 每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批示等,制定方案。确定约谈对象人选,制定工作方案,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定期或者不定期约谈部分直属部门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

 实施主体:监察机关 措施 适用对象 适用阶段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实施程序 有关要求 谈话 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19 条及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1、按照管理权限进行。2、监察机关谈话时,可以由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

 询问 证人等人员 调 查 过程中 监 察 法 第21、41 条及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监察机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等批准 1、可在被询问人工作地点、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由监察机关指定地点。2、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3、实践中,询问女性的要有女性参与。

 讯问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含其他涉案人员)

 调 查 过程中 《监察法》第 20、41、44 条释义、学习指南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

 1、在规定的地点进行。2、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3、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4、讯问女性的要有女性参与。

 谈话提醒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监察法》第 45 条 监察机关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

 诫勉(谈话)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监察法》第 45 条 监察机关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

 按照管理权限。

 警示谈话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 根 据 监督、调查结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9 条 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引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并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两委”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1、从目前法规来看,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还是有所区别的, 提醒谈话是日常教育措施,谈话人一般是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对象不一定存在问题或只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谈话提醒是经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的批评教育措施,谈话人是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谈话对象存在问题,但问题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值得探讨的是,中纪委制定的第一种形态指标体系中只有提醒谈话却没有谈话提醒,在统计时两者是否归并,尚不清楚。2、还有一种批评教育措施名称就叫 批评教育,严厉程度介于谈话提醒与诫勉之间,所有法规中都有,但其实施形式未找到规定,现实中使用也极少。

推荐访问:纪检监察机关各种形式谈话适用条件汇总 各种形式 汇总 谈话

版权所有:鸿鹄范文网 2018-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鸿鹄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鸿鹄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80617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