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禅城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禅城区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含内街巷、开放型小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地下隧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路灯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路灯、景观灯以及供电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施。
第四条 根据现有管理体制,禅城区辖内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权责划分如下:
(一)功能照明方面: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石湾镇街道、张槎街道及祖庙街道范围(现石湾镇街道负责管辖的道路照明除外)的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由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南庄镇政府负责南庄镇辖内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景观照明方面:南庄镇政府负责南庄镇辖内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石湾镇街道、张槎街道及祖庙街道范围内区级管养(区、街道财政投资比例≥50%)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由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石湾镇街道办事处、张槎街道办事处及祖庙街道办事处负责由街道财政(区、街道财政投资比例<50%)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其他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以及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区政府指定职能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镇(街道)城市照明主管单位应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十三五”规划,在单位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同时加强向市民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爱护公共市政设施的意识。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单位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类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爱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区、镇(街道)城市照明主管单位应当会同区规划、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城市照明主管单位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项目,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政府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 新建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天桥、地下通道等工程项目的功能照明的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城市道路、公园、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等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条件对功能照明予以重新设计与改造。
因历史原因未能配备照明设施且未纳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市政道路、公园等公共空间,由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会同属地镇(街道)予以完善。
第十五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
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管、养”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17号)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9%,清洁完好率不低于98%。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涉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征得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同意,由申请单位(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或迁移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属交通肇事的,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抗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悬挂物品、搭设通讯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故意打、砸或涂鸦城市照明设施的;
(六)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七)擅自攀登城市照明灯杆、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坏城市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管理单位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如下:
(一)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二)发展商投资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停车场、商业广场等配套的照明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物业负责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展商在住宅小区周边建设的开放道路应同时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在满足安全正常运行条件后,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可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四)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第二十六条列明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如符合以下条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相应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管理:
(一)城市照明设施应设置在公共场所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应逐步推向市场化,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与城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由于疏于维护管理而未能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盗窃、故意损毁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并有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佛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禅城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等公路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涉及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有关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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