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徐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政协机关、县检察院、县法院、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县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县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政府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行政单位罚没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徐闻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协助县财政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省、市和县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政府储备拟出售、出让、转让的土地;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处置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一)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的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我县储备的土地如需处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后应在当月进行资产系统调整及账务处理,并报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核准备案。
(二)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资产的处置,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县财政局备案;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3万元以上50万(含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资产原始价值(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行政单位罚没的资产处置,按本办法相关程序申请审批,个人及单位不能非法占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未达报废标准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
1.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函件(需说明待处置资产的原值、现状、资产处置的方式和处置理由等);
2.填报《徐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出处置意见后,报送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3.并提供拟处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证件、照片等资料;
4.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拟处置的资产。
(二)审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评估。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没有取得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核准及备案。经核准后,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
1.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申报单位完成审批手续后委托法定的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以资产的评估价位为底价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出售、出让、转让;
3.资产置换: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双方需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置换的条件和事项;
4.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5.资产以评估底价公开出售、转让不成交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将评估底价下调10%以内(含10%),重新委托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下调底价重新公开转让储备的土地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其它资产下调幅度超过评估底价10%的,必须报县财政局审批。
(五)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资产处置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证。
(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县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处置后,应在当月进行财务账务处理,并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省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县财政局和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徐闻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徐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徐府〔2008〕102号)同时废止。